解答内容: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您单位发生的业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开具专票的范围,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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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书面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达到的标准:
一、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达到以下标准的方可认定一般纳税人,并进入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为自认定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满6个月。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凡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
(二)原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不含)万元。
(三)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商贸零售企业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等从事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行为(包括零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经国税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预计达到100万元,可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期为自认定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满12个月。临时期满,可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
上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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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机械加工属于以上规定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劳务。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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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只能由您给对方开具发票,既使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对方也不能给您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你公司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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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67号)中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以上;
(三)既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其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
您只要符合以上标准,就可以按照文件的相关程序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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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所以,贵公司收取的运费及一些零星杂费如果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价外费用”的范围,需要与货物销售开在同一张发票上,项目应为“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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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书面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达到的标准:
一、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达到以下标准的方可认定一般纳税人,并进入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为自认定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满6个月。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凡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
(二)原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不含)万元。
(三)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商贸零售企业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等从事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行为(包括零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经国税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预计达到100万元,可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期为自认定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满12个月。临时期满,可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
上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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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该煤炭企业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13%的税率。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并属于煤炭生产企业,适用6%的征收率,商贸企业适用4%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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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纳税人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标准,均不得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1、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2、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另有规定的除外;3、其它个人。
所以,如果您是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标准,均不得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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