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的规定,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就您描述的情况,对方不需要您单位开具发票,不能支持您单位不开具发票行为的成立。因为依据上述规定,不管对方是否索要发票,您单位必须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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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资金收付业务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纳税人因提供应税劳务(含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及销售货物而收取的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对于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经营性业务往来,可以使用上级部门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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