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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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上述文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不再要求加盖税务机关代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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