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所咨询的问题,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租房屋中提供水电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7]232号)中规定:“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等,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批复并对发票开具方式进行了规定。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