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资金收付业务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纳税人因提供应税劳务(含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及销售货物而收取的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对于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经营性业务往来,可以使用上级部门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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