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您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您单位的拨款如果符合以上条款则属于不征税收入,否则应计征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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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纳税人也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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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与原内资、外资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相比,上述条款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相适应,以便于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的统一,也考虑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条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反而容易机械化。
因此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界定未作价值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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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上述所称使用年限延长2年,我们理解是在尚可使用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贵公司的机器设备改造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80%以上,改造前最多可使用2年,改造后性能提高,可使用为5年。我们认为上述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条件,可认定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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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
02、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3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03、如何确定关联方
依据42号公告第二条,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有七种情形,包括股份控制、借贷资金控制、购销及劳务控制、董事或高管控制、亲属关系、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等,需要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股权型关联关系,即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04、什么是关联申报往来?
依据42号公告第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关联交易类型: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金融资产的转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资金融通。
☆劳务交易。
05、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就2019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06、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包括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和直接上门申报。推荐使用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实现更加高效便捷的非接触式办税,具体操作方式: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登陆、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07、注意事项
1、企业要先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再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2、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都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有22张附表。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4、根据42号公告规定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次进行相应勾选,并按照规定时限准备同期资料备查。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5、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08、风险提示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会重点关注该类风险特征的企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第三款第2项、第3项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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