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营业税与所得税法规中对于旅游业的计税营业收入的规定是不同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只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不影响两种方式下营业收入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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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国家通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针对房产开发企业的预缴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对于预计利润率重新进行了规定。
该文件对于预缴方式作出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同时该文件的第二条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进行了重新明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l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l0%。
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明确如下: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designtimesp=20595>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该文件对“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的填写作出如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在申报手续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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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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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种属国税管辖,但是您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代表您必须使用国税的发票,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需要发票这一凭证的。通常情况下,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使用的是国税部门印制的发票,而您是民办学校可以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收据或地税部门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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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新税法“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广告、样品、……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精神,开发商将商品房转为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目前不包含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待文件清理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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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对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一般指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生猪)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深加工的产品不属于税法规定农业产品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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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提示:如果不属于非经济适用房,按规定计算出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产品完工后按实际利润调整。新所得税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国税发[2006]31号,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又下了上述文件,2008年应按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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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餐饮企业的返券,实际上是一种下次消费打折的凭据,其实质是一种折扣形式。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的返券部分不计收入,按其实际收到金额计入收入,成本按实际发生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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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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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因为企业为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无原值,所以企业所得税为补偿款减除相关税金、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所得额。
2、吉财法[2003]25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16号文件第三部分第二十条关于购置(受让)的不动产和土地使有权再销售(转让)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自行投资建造的不动产或者国土管理部门划拨(包括有偿、无偿方式)的土地,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营业税。
(二)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再销售或转让,必须提供购置(受让)时取得的正规发票,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后,其购置或受让原价方可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提示:您企业应当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税金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企业的土地是由国土管理部门划拨(包括有偿、无偿方式)的土地,那么您企业应当按照收取的全部补偿款缴纳营业税。如果您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受让取得的,那么您企业必须提供购置(受让)时取得的正规发票,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后,其购置或受让原价可以从取得的补偿款中扣除,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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