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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蜗牛派 http://www.woniupai.net 关注大学生创业和职场励志的媒体博客! Fri, 06 Mar 2020 05:16:50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4.18 http://www.woniupai.net/wp-content/uploads/2016/03/cropped-skidmark-32x32.png 内蒙古 – 蜗牛派 http://www.woniupai.net 32 32 [内蒙古]发布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www.woniupai.net/107056.html Fri, 06 Mar 2020 05:16:50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0705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按照规定后补手续。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等指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各有关部门、企业按职责分工推进、协同配合,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二)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防控疫情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支持中小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贷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五)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1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提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2020年3月底前下达“助保金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联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九)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商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

(十)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对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和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收费标准降为零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免收运输防控物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水利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

四、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十二)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负责)

(十三)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十四)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负责)

(十五)加大政务服务力度。建立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诉求回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发困难。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人员聚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自治区一并遵照执行。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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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http://www.woniupai.net/107054.html Fri, 06 Mar 2020 05:16:07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07054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市防控能力建设,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和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8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支持中小企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降低融资成本,加大信贷支持。驻呼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中小贷款余额不低于上年度同期余额。鼓励各金融机构想方设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深度合作的金融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扩大中小企业融资占比,与企业共度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2.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各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并要主动提供优质续贷服务。对中小企业上半年到期贷款,银行按不高于原贷款合同利率,还款期限顺延不少于三个月,以保障企业流动资金稳定。(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3.加大政府、银行、担保机构深度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政策放大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流动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要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上下浮10%,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奖补资金优先向落实政策较好、支持力度较大的融资担保机构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

二、加大财税支持

5.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出租单位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资金等方面奖励。2020年度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创新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牧局、市文旅广电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

7.加快财政性项目资金申报兑现进度。各部门都要建立项目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与财政部门协力谋划从速拨付资金,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也可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支付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农牧局、市文旅广电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稳岗力度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对出现暂时困难的,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对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9.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疫情期间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经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0.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疫情期间,对开展线上创业服务的市级创业载体,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疫情期间企业新招录的职工,相关部门免费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

四、对疫情防控做出贡献的企业予以扶持

12.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予以扶持。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经同级卫生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指标。对复工复产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支持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班加点满负荷生产的企业要在融资、税费减免、项目资金等给予全方位扶持。(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供电局)

13.对疫情防控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予以扶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发疫情防控信息服务、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企业及承担社会责任不休业、保供给的线上服务企业给予融资、税费减免、项目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完善政策执行

14.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线上服务水平;不能提供线上服务的,推行预约服务。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

15.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闭环工作法”,狠抓工作落实,杜绝推拖绕、中梗阻现象,不得以各种理由影响政策执行,发现不作为、慢作为的将严肃问责。市政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12345)服务热线,接受企业投诉。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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