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文件对要货单据进一步规定:“关于外贸企业在国内组织货源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和商业企业组织货源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否应贴印花税票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应税凭证征税。对于外贸企业和商业企业,虽然未与供货方签订供需合同,但供货方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仍应按“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但是对于有实际经济业务但不能提供合同的购销业务,通常主管税务机关均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来进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如山西省对此有明确的征收管理办法,具体对工业企业及商业企业在购、销两个环节依何种比例及如何征管还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以下文件仅供参考。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地税特字[1997]1号)
并地税特字[1997]4号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中所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的除购销合同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均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据实贴花,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期汇总后进行纳税申报。
二、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单位经销、调拨商品物资所使用的凭证形式多样,包括调拨单、分配单、要货单以及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对上述凭证,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一律依照购销合同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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