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可以看出,发票管理办法是要求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这取决于单位申请领购发票时提供的印模,如果提供的印模是财务专用章,那发票上就应该加盖财务专用章,如果提供的是发票专用章,那发票上就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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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据此,取得未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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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下:
对丢失普通发票的税务处理,目前各地政策规定不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四条关于通用**发票的作废、红字冲减问题规定:
1.通用**发票因发票损毁、丢失、开具错误等需要作废的,除在实物发票上注明作废外,还需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并在备注项中标明作废原因。对于丢失发票的还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接受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河南地区丢失能用**发票可以作废重开,但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接受处理。以下其他地区可以经税务机关审验后以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
第十七条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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