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与原内资、外资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相比,上述条款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相适应,以便于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的统一,也考虑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条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反而容易机械化。
因此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界定未作价值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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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条例中所称电子设备,通常认为是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我们理解您提到的电视机、空调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中的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至于您提到的电梯,我们理解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在固定资产中是作为房屋、建筑物原值的一部分核算和管理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不属于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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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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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售价超过原值,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售价未超过(含相同)原值,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按减税或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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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企业出售固定资产除了增值税外还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该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据此,贵公司取得的出售固定资产所得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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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所以,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必须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真实合法发票,在未取得真是合法发票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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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内资、外资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相比,上述条款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相适应,以便于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的统一,也考虑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条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反而容易机械化。
因此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界定未作价值上的限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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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一、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并非意味着该固定资产已不能继续使用。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应当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确定。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两种。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性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外发生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造支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造支出等,应当将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即记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此类改建后的固定资产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相应按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依法税前扣除。但具体延长多长时间并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1.对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2.对不符合固定资产大修理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究竟哪些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如对企业发生的大修理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两个特征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并且明确规定不得采取待摊方式处理;又如对企业发生的开办费,企业会计处理上,在企业正式生产的当月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也就是说,新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长期待摊费用”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对哪些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有待税法进行明确。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维护支出应当直接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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