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 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领购发票种类、数量按照您经营情况及实际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只要您按照规定纳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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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您可以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对开票、收票双方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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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可以看出,发票管理办法是要求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这取决于单位申请领购发票时提供的印模,如果提供的印模是财务专用章,那发票上就应该加盖财务专用章,如果提供的是发票专用章,那发票上就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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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踌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提示:该发票不可以在我省使用,因为此发票为外省发票,该饭店违反了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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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的规定,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就您描述的情况,对方不需要您单位开具发票,不能支持您单位不开具发票行为的成立。因为依据上述规定,不管对方是否索要发票,您单位必须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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