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专项行动于6月至10月开展,针对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5个重点领域:一是开展视听作品版权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院线电影网络版权专项保护,严厉打击短视频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通过流媒体软硬件传播侵权盗版作品行为;二是开展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加强对大型电商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网店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及盗版网络链接和存储盗版作品的网盘账号密码等行为,严厉整治网店设计、经营中使用盗版图片、音乐、视频等行为;三是开展社交平台版权专项整治,加大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力度,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传播秩序,关闭一批恶意侵权社交平台账号;四是开展在线教育版权专项整治,加大“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版权保护力度,大力整治在线教育培训中存在的侵权盗版乱象,切断盗版网课的灰色产业链条;五是巩固重点领域版权治理成果,严厉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侵权盗版行为,推动完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体系,强化对大型知识分享平台的版权监管力度,继续巩固网络文学、动漫、网盘、应用市场、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取得的工作成果。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行动将突出查办案件,进一步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处罚力度,对人民群众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侵权盗版分子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欢迎广大网民积极投诉举报,提供侵权盗版案件线索。各级版权相关执法部门将推动网络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共同构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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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具有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
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二、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
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四、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
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合理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并明示使用费价格。
五、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维权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
六、图库经营单位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的,应当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等必要信息,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七、为摄影作品的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提供公开、便捷的维权渠道,及时处理侵权纠纷投诉,切实履行“通知——删除”法律义务。
八、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图库经营单位、摄影行业组织等应当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摄影作品授权体系,进一步完善摄影作品授权交易机制,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摄影行业组织应当在推动版权自律、公平交易、争议调解、合法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积极探索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等用户的微利图库和面向扶贫、科教等领域的公益图库。
十、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以及其他证据。摄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严肃查处虚构摄影作品版权、进行虚假授权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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