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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蜗牛派 http://www.woniupai.net 关注大学生创业和职场励志的媒体博客! Thu, 27 Aug 2020 00:42:54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4.18 http://www.woniupai.net/wp-content/uploads/2016/03/cropped-skidmark-32x32.png 国家税务总局 – 蜗牛派 http://www.woniupai.net 32 32 国家税务总局依托阿里云建设的智慧税务大数据平台已完成 http://www.woniupai.net/189985.html http://www.woniupai.net/189985.html#respond Thu, 27 Aug 2020 00:42:54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89985 蜗牛派8月26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依托阿里云打造的智慧税务大数据平台已建设完成。由于采用了分布式海量计算技术,计算速度提高了2000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借助新平台可实现30多个省级机关核心税务数据的当日汇总、计算。

税收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我国税务系统也是最早开始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的。1994年,我国开启了“金税工程”,即覆盖全国的税系统建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纳税人数量在不断增加,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多元。由于数据量急剧增长,各地税务机关税收数据的计算、存储、汇聚等遇到了不少挑战。

为了更好进行税务征收管理工作,201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了税收大数据平台建设,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集成阿里云中标。税收大数据平台应用了阿里政务云和“飞天”技术,从而提高了超大规模数据计算效率。阿里云通过分布式海量计算技术,将计算速度提高了2000倍。借助强大的计算能力,国加税务总局税务系统可以实现30多个省级机关核心税务数据的当日汇总、计算。

通过数据可视化分析和算法模型,税收大数据平台可提供税务风险分析并为省级税务部门提供纳税服务优化建议、税收征管改革支持。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国家税务总局还实现了基于数据的风控分析,减税降费等实际效果。

此外,税务部门正在积极运用“智慧税务”技术同银行合作,为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企业提供支持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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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政策迎来新调整!当年新入职人员、实习学生等将从中受益 http://www.woniupai.net/178014.html http://www.woniupai.net/178014.html#respond Thu, 30 Jul 2020 00:53:05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78014 个税政策有新调整了。这次,当年新入职人员、实习学生等将从中受益。

怎么回事?

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举个例子——

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有什么好处呢?

假设小李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没有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之前需要每月预缴个税(10000-5000-2000)×3%=90元。而调整之后,可以减除费用35000元,则无需预缴个税了。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

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另外,如果是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也有调整。

根据公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举个例子——

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

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这是为了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

可见,根据新政,如果你是新入职的大学生或者实习生,可能就无需预缴个税了,到手收入也会增加。

当然,享受这项新政,需要你跟单位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

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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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叫停电商补税:不得对某一行业开展多年撒网自查补税 http://www.woniupai.net/168788.html http://www.woniupai.net/168788.html#respond Fri, 17 Jul 2020 05:16:33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6878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公布了《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组织对某一行业开展多年期、撒网式的风险推送和自查补缴税费。

这相当于叫停了此前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向网店推送“风险自查提示”,要求企业自查3年以来存在的税务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的行为。

此前,多位网店店主向蜗牛派小编表示,他们在5月份收到了当地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提醒他们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企业自查3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该提示主要提醒商家存在网上销售商品少记营业收入的风险。

具体来说是指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企业,其向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所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需要补缴营收差额所产生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风险自查提示”所提及的数据分析时间范围是2017年至2019年,也就是说,网店商家要自查3年以来的营收漏报风险,并补缴相应税款。

网店商家之所以会产生漏报营收,是因为网店均采取线上方式经营,其真实销售收入数据只有平台掌握;另一方面,网店上报税务部门的销售收入往往只是开发票的那部分收入,而很多消费者是不要求店家一定开票的,差值由此产生。

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通知中明确提出,要主动适应新经济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持续完善支持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提醒称,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不能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不能用泛泛的方法解决个性化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好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准确把握税务执法的时度效,提高工作的精准性和精细度,防止粗放式管理和执法。

在上述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坚持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压实主体责任,严禁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以及以清缴补缴为名增加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坚决禁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点名通报了河北省景县违规征税问题。国办督查室发现,景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存在不切实际压税收任务、搞税收排名,集中清缴补缴欠税,向企业分解税收任务、征收“过头税”,以扶贫名义摊派捐款,以及不顾财政困难举债搞迎检、办大会等问题,引起企业和群众不满。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要求坚决查处征收“过头税费”等违规行为,坚决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原则,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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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调整后企业如何弥补亏损 http://www.woniupai.net/160221.html http://www.woniupai.net/160221.html#respond Tue, 07 Jul 2020 02:50:42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60221 日前,江西省某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今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发现纳税申报表上没有弥补亏损这一栏,不知是否可以弥补亏损后再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于是向吉安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打电话咨询。咨询员对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相关税收政策作了全面的梳理和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所列的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一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月(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是否能弥补亏损有些莫衷一是。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作出了明确,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四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这意味着企业预缴所得税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相关税收政策可分为基本税收政策规定和特殊情形下税收政策规定两大类。

  第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特殊税收政策规定。

1.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区别不同情况处理:①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②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汇总纳税企业之间相互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明确规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者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4.股权投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最后,咨询员提醒纳税人注意: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规定,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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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前五月全国出口退免税超六千亿元 http://www.woniupai.net/156826.html http://www.woniupai.net/156826.html#respond Fri, 03 Jul 2020 03:19:13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56826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今年1至5月,全国累计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6324亿元。

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提高146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

“受益于国家政策,我们公司生产的铸铁盖板、篦子两种产品退税率从10%提至13%,今年预计增加约300万元的出口退税额。”河北邯郸市虹光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利强说,受全球疫情影响,外商客户停工停产,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的出台对企业来说很及时、很暖心。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目前外贸市场低迷,这一政策有力提振了外贸企业信心,是助力企业渡难关的重要之举。

为加快退税速度,税务部门积极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再提速20%。截至5月底,无纸化退税申报企业户数已占全部申报企业户数的93%,退税额占全部退税额的96%。同时,税务部门还大力实施出口退税全程“非接触式”办理,自2月10日推行以来已有近29万户企业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退税4324亿元,切实降低办税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足不出户、网报网退”的退税让企业获得感满满。福建省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情况,量身定制出口退税“云套餐”,通过微信等开展政策解答,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约谈等进行退税审核和评估。“‘云套餐’不仅贴心,更让我们省心。疫情防控期间,我们一共收到970万元退税款,为扩大出口提供了新动能。”福建省华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毅说。

据了解,为确保企业正常退税,税务部门对新办出口企业首次退(免)税申报等风险可控的出口业务,在限额范围内先行办理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最大限度推行“非接触式”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落实落细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和惠企暖企措施,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帮助外贸企业突出重围,助推外贸经济稳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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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号解读: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http://www.woniupai.net/156750.html http://www.woniupai.net/156750.html#respond Fri, 03 Jul 2020 02:39:27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56750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4日以国税函[2009]3号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文件解决了实际工作中每个企业都会遇见的基本问题,对会计实务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关注国税函[2009]3号的生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一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眼下正在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
纳税人应当关注该文件与企业已经执行完毕的2008年度财务账目处理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从税务机关的判断原则来看,这些规定首先沿袭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曾经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做出明确解释,即: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判断尺度的提出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薪金管理规范,明确内部工资发放标准和程序。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案可查、有章可循。尤其要注意,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及时、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建立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对比评估机制,以判断各自的合理性。

三、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认为,这里至少应当关注三个问题:
(1)实际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企业应当通过“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独核算。
(2)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及时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
(3)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的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四、职工福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值得注意的是,职工集体福利部门在福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成本并没有被要求纳入福利费核算,比如职工食堂购买米面油菜等原材料的支出。这些原材料支出是否可以扣除,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食堂的组织形式、票据管理等具体判断。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职工防暑降温费,长期以来形成的操作习惯是企业为职工购买防暑降温用品,作为生产资料看待,纳入劳动保护费用处理。如果以现金发放则作为职工福利费。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五、职工福利费必须单独设置账册核算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为了达到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目的,每次发生福利费开支可以编制两笔会计分录。比如,发放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职工交通补贴,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同时,借: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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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http://www.woniupai.net/156733.html http://www.woniupai.net/156733.html#respond Fri, 03 Jul 2020 02:28:00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567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2020-6-29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哪些调整<湖北税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9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0年2月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为全面落实上述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并制发《公告》。

  二、修订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落实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增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3.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扣除政策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是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名称修改为《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二是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等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4.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二十八项“其他”项目下增加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5.为优化填报口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加临时行次第L19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优化填报口径,将“按季度填报信息”“按年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0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0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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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发布新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http://www.woniupai.net/153564.html http://www.woniupai.net/153564.html#respond Fri, 26 Jun 2020 13:04:46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53564 蜗牛派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税务部门发布新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指引明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将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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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增加30元,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 http://www.woniupai.net/149943.html http://www.woniupai.net/149943.html#respond Thu, 18 Jun 2020 23:36:13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49943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同时,立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在住院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参保居民待遇将进一步健全保障。《通知》指出,2020年,将从三个方面健全待遇保障机制:发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总体保障水平达到70%,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等;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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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没盖专用章,是收到“歪”票了吗 http://www.woniupai.net/146528.html http://www.woniupai.net/146528.html#respond Sat, 13 Jun 2020 06:02:49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46528 最近有纳税人反映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销售方发票专用章,怀疑不是正规发票!

今天小编来讲讲,电子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是有效的吗?

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如下图),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也就是说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没有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

如果受票方对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有疑问,可提供该文件给他哦。

小编小编,如果我收到电子发票,该咋验证呢?免得收到假票哦。

问题提得好,一起来学习吧!

很重要哦!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只能用OFD阅读器查看,您可通过百度OFD阅读器自行下载,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的“相关下载”栏次下载OFD阅读器。

当您使用OFD阅读器打开该发票时,鼠标移至税务机关监制章处,点击鼠标右键,出现验证、属性选项,选择验证有如下提示(如下图)。

您可以点击签章属性查看属性详情(如下图)。

出现如上两种任一提示都可表示该发票是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是相同的哟~

当然,您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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