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若经销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可依法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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