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提示:也就是说,你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需要征收房产税。根据《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自有房产自用时,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出售的住房,业主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交付使用前应由你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是否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