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税发[2007]24号文件规定: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提示:上述情况发生税收保全措施时,税务机关需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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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如果你市国税稽查局在发现你们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扣押你公司的新鲜海产品,则稽查局采取的扣押措施合法;否则,即违法。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税务机关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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