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据此,营销员首先应就其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然后再按照规定,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费用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展业成本=佣金收入×40%,应纳税所得额=佣金收入×60%-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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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答复:你的这个问题涉及到二个争论,一是一般纳税人能否适用该政策,二是对应免征的教育附加等,账务处理上能否不计提?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个。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这里,“缴纳义务人”的说法,大白菜感到十分诡异,太不明确了。
大白菜也咨询过多位专家,结论如下:
1、 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均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该政策,不区分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均可适用。
2、 大白菜延伸:2016年4月30日前,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均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而2016年4月30日后,因全面营改增实施,营业税消失,营业额的概念也消失了,因此,政策是否会过渡为货物及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继续都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还要看税局的通知。否则的话,就只能是按一个10万元销售额来处理了。
3、那么如何账务处理呢?大白菜个人认为先计提,再体现免征为宜,虽然最终对利润的影响都是没有的,但计提后转入营业外收入更能反映这一过程。
例如,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3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1)、计提增值税时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600
(2)、本月进项税10600,应交增值税=13600-10600=30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000*7%=21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3%=9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000*2%=60
(4)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9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6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1504、 最后再给大家一个北京地税的官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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