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据此,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可以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贵单位的漂白处理过程不在上述工序的范围,故应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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