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8]90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我市预计利润率按以下规定标准确定:经济适用房预计利润率为3%;非经济适用房中的一般商品住房预计利润率为20%,商业网点房(公建)预计利润率为25%,别墅预计利润率为3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88号)第三条“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不再执行。你单位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当期利润额中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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