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宁夏将积极推动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搭建文化科技创新平台,完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培育网络视听、数字内容、跨界融合等新型文化业态,推动商业模式和消费模式创新。同时,构建文化大数据和媒体大数据应用生态体系,加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
在财政税收政策保障方面,宁夏将加大财政资金对文化科技创新企业及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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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帮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新升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税申报入库。
二是对给予入驻企业减免办公场地、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以及服务费的创业孵化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在2020年的各类扶持政策中优先支持,并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中给予加分奖励。
三是鼓励创业孵化机构丰富服务内容,协助入驻企业享受各类政策申报相关项目;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创新服务方式,通过线上平台开展服务;鼓励创业孵化机构把握疫情防控需求,催生抗疫相关新产品新企业。
同时,科技厅安排专人做好创业孵化机构和科技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的摸底工作,了解企业的实际困难,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科技支撑,助力全区经济尽快恢复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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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为增强我区新发突发传染病的防控处置能力,提升疫情应急管控水平,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科技厅决定组织实施“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第二批应急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方向
应急项目申报应坚持“立足实际、重点突破、点面结合、着眼长远”的原则,紧密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针对我区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开展研究,着力提升我区传染病防治综合能力。
1.针对增强疫情防控能力、提升医疗救治水平,开展提高治愈率、缩短病程、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临床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研究和成果转化,开展易感人群、隔离人员、医护人员新冠肺炎预防等方面的研究和成果转化,开展医院综合救治能力提升方面的研究等。
2.针对我区医用物资生产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开展医疗防护用品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测温、消杀、防护等相关技术、设备研发和成果转化,以及基于大数据、5G、AI等技术的重点人群摸排、密切接触者追踪、居民小区和企业单位人员管理等信息技术、设备研发和成果转化。
3.针对应对重大突发疫情管控机制不完善、效率不高的问题,开展疫情预警体系建设、医疗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疫情对经济社会影响及应对策略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
二、支持对象
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和有关企业,可采取自主研发、东西部合作、国际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研究。
对我区参加援鄂医疗队、区内防控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对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区内科技型企业,在申请“宁科贷”、科技担保基金、创新券等方面给予优先金融支持。
三、申报方式
为加快项目实施,尽早取得科研成果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项目申报将简化流程,按照特事特办原则,采取“先研究、后立项”的方式进行。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单位尽快组织申报,填写《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表》(区直单位不填写市科技局推荐意见),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
四、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审核把关工作,务必把当前急需解决的难点盲点问题相关项目、能够有效提升我区疫病防控综合水平的研究课题选出来、报上来。
2.五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项目的推荐上报工作。同时积极收集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需求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科技厅。
3.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要认真组织审核,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3项。对征集的项目,科技厅将组织遴选、择优支持。与“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首批15个项目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4.本专项项目除申报、立项环节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外,项目的组织实施、评估考核、结题验收等,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到要求不降、标准不减,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效。
联 系 人:路光远 李金芝
联系电话:0951-5032412 5032599(传真)
电子邮箱:nxsfc@163.com
附件:1.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表
2.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第一批项目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1.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表.docx
2.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第一批项目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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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宁夏日报记者 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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