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进度。分区分级有序推动复工复产,低风险地区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消除复工复产后顾之忧,支持保险机构推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险”,保障范围包括企业因疫情影响形成的财产损失、营业损失及消毒防污费等,保费由省财政和企业按比例共同承担。
加大中小微企业稳岗用工保障。开展援企稳岗,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政策,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每人2000至3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扩大融资规模,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力争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30%。对股票质押协议到期、受疫情影响造成还款困难的企业,帮助协调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展期3至6个月。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利用再贷款、再贴现、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等政策,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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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拨付涉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4月底前确保5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已支付参展费用而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对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2.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增长。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确保2020年1000万元及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促进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3.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政策的督查,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减免手续费,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4.发挥金融机构作用。鼓励各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及职工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的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5.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6.鼓励提供保障性服务。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企业、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二)加大用工支持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省、市重点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8年末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8.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将企业用工扶持政策覆盖范围由规模以上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将企业新录用人员补助、阶段性用工补助申报条件降低为一次性录用不低于10人。积极引导我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地就业创业,通过市场、网络、专场招聘、协商等方式,精准开展企业用工对接活动。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9.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且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0.降低用水用气价格。对使用港华燃气供气的中小微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气价优惠政策,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2元/立方米;对年用气量在50—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的非居民天然气用户继续执行量价挂钩政策,销售价格优惠0.04元/立方米。对使用首创水务供水的工业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水价由3.34元/立方米下调为3.1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港华燃气、首创水务)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场地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孵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合同约定租金的,可由同级就业补助资金对据实减免部分予以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2.土地使用税补贴。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由同级收益财政对2020年一季度实行先征后补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税务部门在疫情期间对发票需求量大的企业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强化企业服务
14.建立法律服务机制。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市贸促会要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
15.实施便企利企措施。深入推进“四送一服”“三比一增”,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包保联系相关企业制度,完善“承诺即开工”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民营经济110”(5851111)热线作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统筹做好企业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促进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
16.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铜陵市遵照从优执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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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为实现全年经济发展目标奠定基础,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措施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每月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采取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等方法保持金融支持延续性,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原则上近三个月贷款到期的中小企业应使用无还本续贷产品,加大与政策性银行对接,争取信贷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3.加大担保和应急转贷力度。鼓励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反抵押范围,想方设法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并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鼓励应急转贷机构积极帮助有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下浮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
4.举办网上银企对接会。组织银行机构通过线上调查、远程诊断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5.采取多种形式的企业用工服务模式。当前一律暂停现场求职招聘活动,改进招聘组织形式,线上常态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也可采取送岗到点上、进企业直聘、视频选聘等方式开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恢复正常生产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继续实行重点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7.延长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核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8.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摊位费、市场交易管理费等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
9.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加强外贸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行、宣城海关)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宣城市遵照执行。由市经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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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大过桥周转资金使用力度。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为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信贷或贴现提供低成本资金保障,指导辖内银行机构建立疫情防控特惠金融支持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产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生产、储备和物流企业开辟再贷款再贴现“快车道”,缩短审批流程和时限。争取全年再贷款再贴现投放20亿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
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产业升级突破年”重点领域和因疫情灾害影响暂时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2019年结转续建的全市重点项目,各商业银行可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鼓励各保险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快对中小企业和职工出险的理赔进度,做到从快从简,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发展改革委)
3.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和各地方法人银行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市、县两级农商行和各村镇银行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鼓励市农商银行充分发挥属地法人银行作用,设立专项贷款,封闭式运作,帮助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有订单需求(特别是拥有央企、省属大中型国企、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生产订单)、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市财政安排全额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
4.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物资跨境结算办理效率。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简化外债登记手续,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对“税源贷”“固投贷”等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存量中小企业,给予延长1年政策性贷款担保期限,延长期间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担保费率。申请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政策性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稳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允许参保企业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8.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充分宣传我市就业形势,展现“本地就业”优势,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吸纳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对原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全过程免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三)减轻企业负担
9.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针对直接承租和实际使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第一个月房租免收、第二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
10.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缓交。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可申请直接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扶持中小企业创业载体。鼓励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对实际减免租金给予等额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
13.加快产业政策资金兑现。认真落实中小企业产业扶持政策,立刻启动2019年度市级产业政策初审兑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区、开发园区组织申报,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企业承诺制,先行兑付审核资金的50%,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因省政策资金重复享受、亩均效益评价打折享受等涉及兑现资金减少的,经产业政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后,实行多退少补。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贸促会)
(四)鼓励改造提升
14.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及建筑业升级产业扶持若干政策》中加大企业技改投入的补贴金额由8%提高到20%,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入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转化并形成有效生产能力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加强服务保障
16.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四送一服”,支持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企业组织筹措各项生产要素,尽快恢复生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局、市人民银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17.加快审批服务。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做好和组织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18.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19.强化生活必需品保障。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格落实各县区、开发园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马鞍山调查队,各县区、开发园区)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止。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马鞍山市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条款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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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正处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 “两个维护” ,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保持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9 日
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
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各市、县政府加强与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协同配合,向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派驻工作组,实行驻厂制、会商制、日报告制,三级联动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达产稳产。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 50% 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 20% 给予一次性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启动疫情防控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急审批程序,实施容缺受理、简化程序、风险评估、附条件审批等措施,提升审批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防控用品出口生产企业作为疫情防控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稳岗支持力度,将重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 5.5% ),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 20% 。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 200 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防控用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七、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 1 月 1 日起 ,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省税务局)
八、落实国家信贷支持政策,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 50% 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 1.6% 。各金融机构要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优先办理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业务。(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省级已出台的 “ 三重一创 ” 、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系列支持政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以上政策措施扶持对象包括省内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防控物资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主管部门要把企业累计供应国家及省的物资调拨量作为政策兑现重要依据,相关企业增产扩产新增设备补助资金从省财政相关资金中优先支持。
以上政策措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 2016 〕 4 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 2020 〕 2 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
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文件规定的范围统计发放名册,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安排补助资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据实发放。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各地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根据财政部规定程序与各地财政据实结算。
二、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 聚焦一线中的一线,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即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确定的一类一档人员中,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 6000 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发放程序同临时性工作补助,要确保发放对象合规、有据、精准。各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省财政拨付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中列支。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四、鼓励有关保险机构赠送专属保险保障。 鼓励省属保险公司及驻皖保险机构,对我省参与疫情防控医护人员和援鄂医疗队员,赠送疫情专属保险保障,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对因疫情感染发生意外的,给予相应的保险赔付。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安徽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按规定落实。
五、疫后免费体检和休养。 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市、县要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体检工作,并结合实际给予带薪休养休假。我省援鄂医疗队员和省级四家重症患者集中救治基地医院的一线人员由省级统一组织安排集中休养,其他人员由各市、县组织安排。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六、给予嘉奖奖励。 对在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优先推荐,岗位聘用时优先聘用,可破格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省政府特殊津贴评选中予以倾斜。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七、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家属的保障工作。 要及时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重点做好生活保障、心理保障、人文保障、安全保障和其他保障,及时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主副食品生产能力
1 .增加蔬菜供给。 跟踪监测蔬菜生产供应情况,加强对蔬菜生产经营主体指导服务,统筹安排好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丰富品种类型,落实标准化生产栽培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蔬菜市场均衡稳定供应。积极调运和储备蔬菜种子,指导育苗企业有序开展种苗集中生产供应,确保及时播种定植。
2 .抓好肉蛋奶生产。 持续推进生猪稳产保供,加快生猪规模化养殖、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落地,千方百计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增加牛羊肉产出,加强冷冻肉及奶制品等储备。稳定禽蛋生产,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保障奶业稳定发展,督促乳制品加工企业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引导企业收购供应生鲜乳。安排规模种养生产主体和饲料、屠宰、种畜禽、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生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快恢复产能,帮助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 “ 菜篮子 ” 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等相关企业正常运行。
3 .加强粮油保障。 严格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建立省粮油供应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做好应急预案,确保粮油供应不出任何问题。协调解决复工企业困难。实行粮油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二、畅通主副食品流通渠道
4 .保障运输畅通 。疫情防控期间,将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仔畜、禽苗纳入应急运输保障“绿色通道”。对主副食品流通企业及时发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保障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膜、饲料(包括饲草和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兽药(含兽药原料及包装材料)、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以及紧缺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和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通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确保通往交易市场、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等场所的交通通畅。
5 .提高物流效率。 加快完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产地库、大型消费城市公共配送冷库、信息化平台等冷链物流重大项目早竣工早运营,提高生鲜冷冻食品储运水平。加强物流园区建设,及时兑现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奖补政策,提高主副食品集疏运能力。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主副食品不能及时疏运的,鼓励物流园区减免仓储保管等物流费用。
6 .创新流通模式。 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发挥大中型电商企业筹措物资、对接产销的作用,引导主副食品供应模式创新、渠道多元。进一步完善城乡邮政快递网点建设,畅通邮政快递渠道,确保小区快递便捷送达和收寄。顺应疫情防控需求,鼓励流通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配菜、订购等个性化服务,大力发展新零售和不见面销售。
三、确保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平稳
7 .扩大市场供应。 组织超市加大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力度,提高补货补架频次,做到存货在店、存货在架。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提高采购本地农产品比例,加大外地菜采购力度。各地要组织足够人员每天看市场、查缺货,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解决。提前做好学校、大型厂矿企业的供应安排,组织生产基地直接供应和配送,做好疫情管控小区的主副食品无接触配送。督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进一步拓宽货源,积极开拓进口渠道,指导企业用好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增加主副食品的调配和进口。
8 .确保供应网点稳定。 综合评估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网点的防控措施、群众需求和供应能力,稳定和鼓励正常营业,不能搞“一刀切”,统筹疫情防控和方便群众。
9 .强化监测预警。 进一步加强主副食品价格监测,实施量价同步监测,织细织密价格监测网。推进价格巡查,深入田间地头、市场菜店,动态跟踪摸排第一手情况。积极开展精准预测研判,实施预先和适时调控。加大主副食品市场的保供信息披露,妥善回应热点难点问题,释放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的信号,稳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10 .确保物价稳定。 增加平价蔬菜、肉禽蛋及粮油供应,全面运营农副产品平价店。严厉查处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11 .增强财税支持。 全面落实应对疫情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对在主副食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政策上给予倾斜。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鼓励水气供应企业适当降低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期限为 3 个月( 2020 年 2 月、 3 月、 4 月)。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主副食品供应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免收 3 个月( 2020 年 2 月、 3 月、 4 月)房租。
12 .加大金融支持。 落实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将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纳入全省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引导银行机构扩大低利率信贷投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为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费率。
13 .加强用工保障。 积极帮助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引导用工企业和求职者利用互联网对接用工需求,鼓励和引导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产业链上企业与餐饮、住宿等行业用工富余企业开展企业间用工调剂,积极解决用工难问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引导当地劳动力就近就业。
14 .严格疫情防护。 按规定健全和完善工作场所人员防护制度,认真落实企业经营场所通风、消毒、人流疏导等措施,加强企业员工防疫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安全。积极调配口罩等防疫用品,保障正常运营的大中型超市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企业。
15 .督促落实责任。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主副食品联席会议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供需总体平稳。强化属地政府责任,严格落实 “ 菜篮子 ” 市长负责制,分解细化各环节工作任务,提升生产加工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全链条有序运转。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保障能源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建立能源供需台账。 全面掌握煤、电、油、气生产供应能力和分地区、分行业及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建立详细供需台账。加强能源供需形势监测预警和运行调度,及时协调处理能源保供中出现的问题,填平供需缺口。
二、全力保障有效供给。 采取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用能需求,遇特殊情况优先保障疫情病患诊治定点医院、应对疫情所需医疗设备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以及民生用能,保障实行封闭管理小区、村庄、单位的电力、天然气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欠费的居民不停电、不停气,保障群众正常生活。
三、做好煤矿复工复产。 各产煤市、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煤矿生产,抓好复工复产。支持已生产煤矿科学组织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满负荷生产;协调待复工煤矿细化工作措施,组织休假人员返岗,全面恢复正常生产,全力保障全省燃煤电厂的用煤需求。
四、确保电力稳定供应。 电网企业落实“一线一案”措施,加快新建、改建“战疫”医院、疾控中心供电设施建设,加快应对疫情所需的医疗用品生产企业新上生产线、扩建厂房电力扩容进度,确保及时提供可靠电力供应;做好企业复工电力供应准备工作,确保随时开工、随时用电。支持燃煤电厂多措并举提高电煤库存,鼓励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存煤,确保不发生无煤停机。协调电厂、煤矿尽快完成年度煤炭供需合同签订。
五、切实保障油气供应。 协调石油天然气加工、供应企业科学组织生产,强化产运销衔接,有序投放市场资源,保持合理库存。督促加油站、加气站合理安排运营,确需停运的应告知用户就近正常营业的站点。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提升储气能力;发挥储气设施供应调节作用,增强供给弹性。
六、畅通能源调运通道。 发挥各级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确保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运维车辆通行,急需能源物资使用运输绿色通道,优先安排电煤运输。
七、强化企业职工防护。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职工健康检查,加大疫情防护装备保障力度,将防护措施落实到每位职工,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
八、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紧盯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大风险管控,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不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九、落实能源保供责任。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加强能源保供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各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本地区能源供应平稳有序。督促重点能源企业科学制定计划,精心调度安排,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分级制订能源保供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启动,实施有序用能。
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 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省界主线站设置卫生检疫站的,要进一步增加防疫监测力量,尽量采取复式检测,实现快检快放,避免造成车辆拥堵。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管控,及时增派警力进行疏导,确保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畅通,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采取警车引导方式,保证应急物资、医患人员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二、确保应急物资优先通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要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的服务保障,确保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利通行“三不一优先”。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统筹做好其他生产物资运输。 各地要保障电煤、油气、化工、饲料、种子、农资等重要生产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或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其通行。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车辆通行中遇到的问题。
四、做好重点地区物资运输组织工作。 根据国家部署,做好疫情重点地区物资运输保障,对确需进出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地区的物资运输,由所在地的市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向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运行。车辆运营途中,要服从沿途疫情防控部门相关指令,主动配合做好检查、测温、登记等工作。对发往疫情重点地区的车辆,原则上实行“点对点”运输,可按照当地公布的中转站集中投放,到后即返。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关于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车厢消毒、驾驶人员测温及留观等工作。对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原则上不采取隔离 14 天的措施。
对省内和往返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的车辆,各地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结合群众生活、企业生产需要,保障有序通行。涉及跨省运输的,供需双方要畅通沟通渠道,做到信息互通,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可提请双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五、简化免费通行手续。 对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跨省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 2020 〕 37 号)有关规定,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
六、储备应急运力。 各市、县要进一步充实完善道路货运应急运力库,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明确责任人,提前做好车辆运行检查,并保持企业负责人和车辆驾驶员的通信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运输任务。应急运输运力保障,由所在市、县负责,必要时可跨市调集运力。
七、严肃工作纪律。 各市、县要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有序通行中存在的问题,严禁无故推诿、搪塞、拖延,严禁出台各种“土政策”阻碍省际、省内物资运输,严禁各地违规设卡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不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实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消毒酒精产品终端价格管理,政府统一调配的普通口罩价格不得超过 1 元 / 只,消毒酒精价格不得超过疫情发生前价格,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据实成本审核,对客观存在的成本支出给予补偿支持。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 1 月 19 日前 (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以及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 1 月 19 日前 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 30% ,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对相关设备设施、场所地面等进行定期消毒,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人员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外卖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全省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对疫情防护用品实行全覆盖抽查,确保质量安全。全力保障防控单位红外测温仪、体温筛查仪等计量器具的检测需求,确保量值准确。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专项行动,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开辟疫情防控期间涉刑案件物品检验检测绿色通道,提高检验检测效率,强化技术支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加强药械安全监管。 完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审评审批机制,进一步加快审评审批速度。对具备应急申报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企业,省药监局安排专门人员,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紧盯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的创新药械品种,加强全过程注册申报指导。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治疗药品和疫情防控所用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开展全品种、全覆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 (省药监局)
五、加强市场交易监管。 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管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活禽交易,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落实第一责任,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格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野生动物。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合肥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广告监管。 严格疫情防控期间广告发布、审查等制度落实,禁止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格履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 APP 、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责任。 (省市场监管局)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顶格处罚。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即时共享,实施部门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从严从快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省司法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 12315 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对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须切实解决 12315 中心工作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问题,全面保障机制高效运行。积极运用智能语音等现代信息技术,形成 12315 专用电话、互联网、短消息、移动互联通信等多种方式并举的消费者诉求表达和反馈渠道,开展远程消费维权。(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九、实行不见面政务服务。 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对新开办企业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实行全程网办、一日办结。积极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药监局、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复工复产服务。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落实专人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核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经营资质办理。对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有效融资、复工投产、扩大投资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 2020 〕 81 号)要求,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分流管理,并做好贮存和交接台账的登记及管理。
二、确保医疗废物及时转运。 各市要根据实际,配备足够数量并且符合要求的应急运输车辆,合理制定专用运输路线,保证医疗废物运输车辆通行顺畅,确保医疗废物特别是疫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每天清运完毕。同时,如实记录贮存、转运台账,确保医疗废物来源可追溯。
三、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各市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 的通知》要求,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要紧密结合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际处置情况,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及相关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四、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 各市要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利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时,应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信息共享机制。 疫情期间,对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较大,或处置设施存在必须停运检修等情形的地区,要科学谋划、加强统筹,尽快建立跨区域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积极做好指导帮扶和协调工作。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联动与信息共享,确保医疗废物及时、高效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在保障辖区内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前提下,任何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止区域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六、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各市、县要明确医疗废物产生、暂存、转运、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督查力度,督促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重点强化医疗废物去向监督,坚决杜绝流出、倒卖或倾倒现象。
七、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保障措施。 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加强物资储备。各市、县要积极协调,保障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成本核算,经审核后,由市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 ﹒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加大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建立绩效考核与信贷投放挂钩激励机制,推动制造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稳步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 3 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协调推动各类商业银行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徽商银行、省农信社 2020 年全年分别安排不少于 100 亿元、 200 亿元的专项贷款,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徽商银行、省农信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 ﹒ 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 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目录管理机制,用足用好国家下达我省的专项再贷款额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落实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 1.6% 。再安排 50 亿元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以“央行直通车”模式发放,全年发放不少于 1000 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 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设立应急专项信贷资金,对疫情防控物资、设备生产企业,以及疫情发生前 3 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及优惠贷款条件提供直接贷款,或通过合作银行提供转贷,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纳入“ 4321 ”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其他在皖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贷款,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分行、进出口银行安徽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 10% 以上,确保 2020 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 0.5 个百分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 以下。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效应,大力推广新型政银担业务,力争 2020 年新增放款 1000 亿元。对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1.2% 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 1% 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 10 万元。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强化保险风险保障。 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落实小微出口企业基本风险统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承保规模,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中国信保公司为企业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承保进口预付款保险。 (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加快完善省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信贷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授信审批绿色通道,予以限时加急办结。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稳岗支持
8 ﹒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 2000 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4 万元。各地可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 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上述政策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9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5.5% ,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 20% 。 2019 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 24 个月(含)以上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 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自行确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0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11 ﹒加大创业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三、减轻企业负担
12 ﹒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3 个月( 2020 年 2 月、 3 月、 4 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落实国家税费优惠。 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省税务局负责)
14 ﹒减免地方相关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省税务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省税务局负责)
16 ﹒降低要素成本。 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 ,期限为 3 个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四、强化服务保障
17 ﹒加大财政扶持。 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复产复工、增产扩能,并按照《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兑现奖补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对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各级政府予以全额收储。对积极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商务部门按照进口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等条件下, 2020 年各级涉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做好企业信用修复。 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慎用行政处罚措施。除严重失信行为外,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及时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加强权益保护。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贸易促进部门要及时帮助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好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 (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开辟绿色通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进入医疗器械、药品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治疗和预防药品,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物资通关“零延时”。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相关企业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等,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行生产,再补手续。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3 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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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物资生产及疫情应对的相关企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
二、支持举措
(一)扩大企业信贷供给。认真落实政银担、税融通、续贷过桥、中小企业信用贷等金融政策,进一步降低续贷过桥费率水平,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应贷尽贷、应降尽降、应担尽担、应快尽快。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金融机构将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下浮10%以上,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金融便捷服务。推动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对疫情专项支持政策的落实。鼓励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引导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利用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网上平台,开展精准对接。开辟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企业跨境融资。引导保险机构强化理赔服务保障,做到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单位: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力度。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积极争取将我市企业申报列入国家、省相关名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鼓励贷款银行展期,优先支持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担保费率降至0.5%(期限一年),同级财政可给予补贴。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鼓励参与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的各家信用服务机构降低评级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强担保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五)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6个月租金;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业主(房东),该经营用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全年缴纳数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对中小微企业用气、用水,由财政分别按照0.05元/立方米、0.3元/立方米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七)减免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宾馆、交通运输、旅游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补助。因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的工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八)加大技改投资奖补。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术改造,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在原市级奖补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九)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确认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等提早复工企业,立即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省级、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由财政返还其上年度市级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减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放宽企业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期限,对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在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在疫情解除后60日以内补办参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减员、退休手续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十一)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在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的,根据参加复工生产的人数,按2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定点企业奖补,省级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财政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企业复工。积极帮助企业筹集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防护物资,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组织安排车辆,接送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确保人员有序、安全复工,所需租车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及时精准落实国家、省级涉企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把握国家、省级出台的各类涉企扶持政策,主动帮助、指导企业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和争取工作,并加快政策资金的落实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加快本市涉企扶持政策资金兑付。对2019年度各类涉企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于2020年4月底前兑付完毕;对2020年度各类涉企财政扶持政策,符合兑现条件的即时兑现,兑现周期较长的政策,可按进度兑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十五)有序推进企业项目开工复工。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和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开展容缺受理、在线审批、并联审批,通过网上办、邮递办,尽快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全市亿元以上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落实相关生产要素,积极组织开工复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招引落地。认真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持续提升营商环境,贴心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大力促进项目招引。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电话等渠道,持续跟进洽谈,促进尽快签约。建立项目快速落地机制,力争签约项目早日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做好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对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积极主动、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相关方面要及时纳入信用记录,按有关规定实施正向激励。强化信用关爱,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制。对涉疫情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劳动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赔偿、定金等问题,组织集中解答。对涉疫情防控的电话、网络咨询,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解答。对确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商务局)
本意见相关条款未明确政策执行时限的,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2020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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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20%补助。对节假日期间、承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定点企业,根据提前复工天数和在岗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奖补。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给予5%的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帮助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包保联系企业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要素保障,指导企业规范、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强化对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水、电、气等要素保障工作,对实施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对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防疫期间前3个月房租全免、后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按照其实际减免租金额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蚌投集团、中环水务、蚌埠供电公司、新奥燃气等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引导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足额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增速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保监分局)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合理信贷需求,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通道”,快速审批放贷。引导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以上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一律暂按0.5%执行,由贷款企业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0.5%保费补贴。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以上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市担保基金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风险补偿。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蚌投集团,各县区政府)
五、发挥保险机构作用
鼓励保险机构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施工、快递物流等重点人员赠送或优惠办理特定保险,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开辟专项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蚌埠银保监分局)
六、加强用工服务保障
对承担疫情防控设备设施生产的定点企业和保障城市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企业,按规定给予上一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将线上培训课时纳入总课时管理,按规定兑现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七、暂缓缴纳社保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企业通过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事业的现金和实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提升企业服务水平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对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带来经济、法律纠纷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积极对接省级主管部门,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信用办、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十、加快政策资金兑现
认真落实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对有明确政策标准的,提前预拨相关政策资金,切实为企业“雪中送炭”帮助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蚌埠市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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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以下含外贸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工业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展期、借新还旧和第三方续贷等多种政策工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以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申请转贷时间2天以内的,财政给予转贷费用50%的补贴;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的,在现有担保费基础上下降50%,政策性担保公司差额收益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偿。对市级以上指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二)减轻企业负担
3.减免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导致中小微工业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4.减免企业房租。鼓励业主(房东)与承租中小微工业企业协商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的宿舍、厂房等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鼓励降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费用,落实暂停用电企业免交基本电费和大工业用气价格下调政策(对年用气量100—300万方的优惠0.10元每方;300—500万方的优惠0.15元每方;500—1000万方的优惠0.20元每方)。
5.加强外贸支持。因疫情原因,导致境外参展受影响的外贸企业,已经参加境外展会的,按参展费用全额补助,已报名缴费但尚未参展的,按已交付定金等实际损失额补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无法按时交货的外贸企业,由市贸促会全力争取宣城市贸促会、省贸促会支持,及时出具企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轻外贸企业违约损失。
(三)稳定企业用工
6.支持企业用工。疫情解除后、本意见执行期内,疫情防控期内、指挥部批准复工复产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经申请同意,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财政全额补助。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在市经开区(含东区、西区、北区)中小微工业企业就业的,财政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7.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资金。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用好中央稳定就业资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化解资金压力。
8.延长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确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参保企业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市社保中心审核备案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优化企业服务
9.加快财政扶持资金兑现。加快2019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兑现,对符合兑现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予以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根据2019年度实际投资额,按比例提前兑现财政扶持资金。
10.打造“四零”营商环境。强化“四送一服”“百名干部帮百企”等为企服务机制创新,增加服务频次,指导中小微工业企业科学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工作。全力协助中小微工业企业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开展企业登记、立项审批等全程网办、不见面审批服务。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由受益财政分级承担。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从优原则执行。由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广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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