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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63号)中第三条规定如下:
三、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行后,适用20%优惠所得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由电子申报软件(企业端)自动控制其适用税率,税企双方暂不办理申请鉴定事项。具体为:
企业填报当期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当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栏或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小于30万元时,电子申报软件会自动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及减免所得税额;当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栏大于等于30万元时,电子申报软件会自动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不计算减免所得税额。
在年度申报时,企业依据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条件确认适用应税税率,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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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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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所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的有关“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废止,企业所得税核定应当适用新的办法。而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并没有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要件,可以依法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小型微利要件的,先按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小型微利企业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少缴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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