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其为快手平台(快手APP)的经营者,经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独占享有系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经过快手公司的长期使用及宣传推广,涉案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根据快手平台的《用户协议》,快币是快手平台的虚拟商品,快手公司提供的官方充值方式是快币的唯一充值渠道。近日,快手公司发现,淘宝网上多家淘宝店铺未经许可售卖快币产品,并在产品介绍中使用涉诉商标,快手公司与上述淘宝店铺之间从未建立任何合作关系,也从未授权其使用被诉商标,上述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快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上述行为影响了快手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分别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该批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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