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公布的一则处分决定显示,努XX,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一份网传的疑似浙江大学针对此事的说明显示,努XX获刑后,学院于今年5月召开会议讨论努XX的违纪处分意见,考虑到其为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是毕业生等情况,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

但努XX的朋友圈截图显示,在被判刑后, 其仍然发自拍、发旅游照、有偿借无人机等,还有知情人爆料,努XX并不缺钱,经常出入酒吧、还以高价买过单反,这更引起网友质疑:努XX并无悔改之意,而浙大的处分是否过于宽容?
在“浙江大学”“努XX ”登上热搜后,另有人匿名发布消息,称其曾在2019年4月被努XX强奸未遂,并附上有关截图。还有人称,该生“强迫学妹发生关系”。也就是说,努XX的犯罪并非偶然。

7月21日,浙大发布最新情况通报称,努XX被判刑后,其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至于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过往资料显示,2019年8月,一名为“荣盛发展浙江公司”的公众号上,曾发布一份“我和荣盛”主题征集获奖作品名单,其中显示,荣盛发展浙江公司暑期实习生努XX的《我与荣盛》(视频)获得三等奖,该组奖金为2000元。
市界拨打荣盛发展浙江分公司的电话,一名工作人员称,“就知道这是实习生,其他不清楚”。另据荔枝新闻报道,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努XX因未获得毕业证,未入职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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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观察者网查询后发现,中国各大高校对于刑事犯罪的学生是否应该予以开除,有着不同的规定。
浙江大学: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都有可能
现行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于2019年10月30日发布于官网。
在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中写明,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将分别给予处分。
其中,第三款提到,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从条文来看,若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又被宣告缓刑的,学校将在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这两种处分中进行二选一,但并未说明具体选择的标准。而若学生一旦被判有期徒刑而没有缓刑,根据浙大的条文,应该给予的是没有任何回旋余地的开除学籍处分。
再看浙江大学党委学工部官网发布的题为《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的文件内容,浙大给予努XX留校察看的处分符合该校的规定。
后续若引发“争议”,其实应该是针对《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内容是否合理,又或是浙大在选择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惩处时究竟遵循何种原则而展开的。
清华大学:刑事犯罪已被追究刑责的,必开除学籍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最新版本经2018至2019学年度第13次校务会议第四次修订。
在该规定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或者虽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请注意,这条规定中有一点容易被混淆,“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并不等同于“虽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若努XX是清华大学的学生,依据该校规定,其因犯罪行为所受到校方的处理结果将会是开除学籍的处分。
北京大学: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最新版本经2017年6月13日第9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在该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中写道,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其中,第二款规定,学生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此,若努XX是北京大学的学生,依据该校规定,其因犯罪行为所受到校方的处理结果将是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复旦大学:受到刑事处罚的,必开除学籍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最新版本经2019年7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修正并审议通过。
在该条例第一章第四条中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理的,依照规定将给予处分。
其中,第一款提到,学生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也就是说,若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论是否宣告缓刑,该名学生都会被开除学籍。若努XX是复旦大学的学生,他将会被开除学籍。
上海交通大学:构成刑事犯罪的予以开除学籍
现行的《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于2019年9月7日发布于官网。
在该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中写明: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根据努XX犯有强奸罪的事实,显然不符合上海交大规定中的例外情况。因此,若努XX是上海交大的学生,他将会被开除学籍。
国科大、南京大学、武汉大学: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观察者网查询后发现,国内高校在遇到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所采取的的处罚措施以开除学籍居多。
例如,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中写明,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比如《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写明,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又如《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写明,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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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发布关于努某某的留校察看决定犯强奸罪仅予以留校察看?7月21日下午2时,封面新闻记者致电浙江大学,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努某某同学的事情,校领导已经在开会重新研究,现在他所在部门还没有收到研究结果的反馈。
在此期间,有网友爆料称“涉事的努某某同学,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封面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努某某爱玩摄影常买器材,日常抽烟酗酒。此外,努某某经常出入酒吧,大三开始就在外租房。
21日下午5时15分,浙江大学发布《情况通报》,说明了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依据,并表示,并申明:“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努某某事件:犯强奸罪 学校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7月17日,浙江大学学工部发布的《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显示,努某某,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后,案件详情未予以公布,“因人民法院认为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
网传的一份说明显示,努某某所在学院于5月25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该生违纪处分意见。讨论后认为,努某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因努某某来自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份情况说明也被网友认定是为努某某仅被予以“留校察看”的依据。
7月21日下午2时,封面新闻记者致电浙江大学。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努某某同学的事情,校领导已经在开会重新研究,现在他所在部门还没有收到研究结果的反馈。学校作出处罚的标准和依据,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网友:有人自曝被其强奸 有人曝其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
网传的一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后努某某自己报案,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7月21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多次电话联系西湖区人民法院,但都无人接听。
7月21日,有网友爆料称,2019年4月19日之前,她在某交友APP上与努某某相识,因为努某某说自己搞摄影的,两人才加了微信。2019年4月19日,努某以邀请该网友看学校为名,约其见面。当晚,两人到一清吧喝酒。
该网友表示,其天生酒量好,之前也没去过酒吧夜店,就答应了。喝酒后发生的事情,她就无意识了。该网友怀疑,她被下了药。其表示,当天醒来的时候,已经在一家酒店,“他做了与通报中对那个女生一样的事情”。
此外,另据网友爆料称“努某某之前还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努某某几次去酒吧,开台都是大几千的那种”,“这位同学糟蹋了20多个女生”。
知情人:其爱摄影常挂科 大三起在外租房
7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辗转联系上一名知情人士。该知情人称,努某某喜欢玩摄影,时常买摄影器材。在刚进学校时,努某某曾经拿过学校的补助。因为挂科学校就会停发补助,后来也不清楚努某某还拿过补助没有。该知情人表示,努某某挂科是常态。
知情人提供的努某某成绩单“他的成绩在全专业排名110名左右,我们全专业就120多人。” 该知情人士为封面新闻记者提供了努某某的成绩单,2016级土木工程学2019——2020学年秋季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主干数据显示,努某某累计排名在126名,参与排名的总人数,为128人,“这个时候,他的学分为114分。班级的平均水平,已经达到140多分。”
该知情人士透露,努某某日常喜欢抽烟,出入酒吧。从大二开始,几乎不参加班级班会活动。大三起,就不住寝室,在外租房了。
直到7月20日,网友发出学校的处分决定后,该知情人士才知道努某某犯了强奸罪。因为4月17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努某某还经常在朋友圈里展示自己的女友、毕业设计、美食等内容。
努某某被判强奸罪后发的朋友圈对于网传的展示博士女朋友的朋友圈,经该知情人士确认属实,“之前就知道他有女朋友,但是他在玩游戏的时候,还在‘撩妹’。”
浙江大学:对网友反映的情况 已启动后续调查
7月21日下午5时15分,浙江大学发布《情况通报》。
浙江大学通报启动后续调查该《情况通报》简述了事情经过,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
同时,通报了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依据: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网传学校处理依据此外,《情况通报》还对网友们的进一步反映作出了回应——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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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校学生努XX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事件引发网络关注。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言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支持。
浙江大学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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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属于重罪,留校察看处分却是较轻处理,这样的轻重对照,难免给人不平衡感。在网上,很多人都将质疑箭头指向了校方处理,认为这太过“包容”。
“责罚该相当”,才合乎“罪责均衡”原则。无论是法律追责还是校纪处分,都应该与个人罪错相适应。就目前看,这事显然也应置于法律框架下认真理性审视。
有“开恩”但未必是在“法外”
不得不说,“强奸犯学生被留校察看”给公众的心理冲击不小,这与公众基于常情与经验的判断也并不对表。但法律的逻辑之网,更多的是由证据链条、事实细节等编织而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铁律。
就该案而言,网上流传的该案法律判决书显示,当事人努××对猥亵过后,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他害怕报警而中止。相关法院将此认定为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情节。而对于强奸犯罪中“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他被判缓刑,并未超出法律量刑区间。
而浙大方面据此给出“留校察看”处分,似乎也在合规范围内: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校方在两个按钮中摁下了“从轻处理”按键,严格来讲,谈不上“法外开恩”。
那该校校规跟法律的尺度是否统一,二者是否冲突呢?这里得看到,校级处分有多个梯度,开除学籍是学校纪律处分最严厉的一种,属于校纪维度的顶格处罚,关涉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并未对“什么情况下该留校察看,何种情形该被开除学籍”做明确规定,该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给予了高校在适用“开除学籍”上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明确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理的7种情形中,就包括“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但措辞也只是“可以”而非“应当”开除学籍。
高校对学生的学校纪律处分具有法定性和效力先定性,浙大念其初犯且已强烈悔罪等因素,对当事学生采取留校察看而非开除学籍处理,的确是秉持了“轻”字诀,但从程序上讲,未必站不住脚。
校级处分也要经得起“对比”
问题来了:为什么“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了舆论场会激起巨大涟漪?校方处理的力度跟公众预期的分寸,为何会出现这么大的鸿沟?
究其原因,跟“网曝”的情况与校方处理中提到的“初犯”存在出入不无关系。在此事曝出后,微博上出现了多个自称受害者的爆料,控诉险些遭他侵害,还指出他曾有“硬上”之类的劣迹,有的爆料帖还附上了聊天截图。这些仍待查证,但“首曝诱导效应”之下,很多人对该学生是否系首次作歹,难免会打上问号。
而网上一同曝出的,还有疑似努××的朋友圈,若截图不假,他的各种蹦垩显然跟“悔罪”形象判若两样。
但网友对此感到错愕,更关键的原因还在于,这份处理跟公众的感性认知隔着“次元壁”、不在一个维度上,给人很强的“轻重不对称”的观感。所以有观察家就追问,这是否经得起“类比正义”的拷问?
就在今天,哈工大威海校区一学生因在两门考试中找另一名学生替考,最终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该生还获得了知名的互联网公司的offer。“没对比就没有伤害”,犯强奸罪只是留校察看,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这很难不被拎出来对照。但事实上,根据法规,考试作弊被开除,不算过重。
另一个被许多人拿来作对比的例子,是涉事高校对论文一稿多投的研究生开除。以此彰显对学术不端的零容忍,体现了学校在学术问题上的严谨态度。但对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一出,难免给人“宽严失据”“厚此薄彼”之感。
都说“人心有杆秤”,这杆秤未必有法律上“比例原则”那么精准,但其底层逻辑就是公众对底线的共通性认知。高校对涉罪后获缓刑学生的处理,的确有“从轻”和“就重”的自主裁量空间,但“该轻则轻,该重则重”之间该有更强的分寸感,以确保处理对准了“不偏不倚”的法律道德指针。
这不是说,校级处分要看舆论脸色行事,舆论可以绑架法纪层面的独立裁断,只是希望,法、情、理在同个维度上相向而行——法律不外乎人情,校纪处理固然不应以公众认同为最重要的追求,可理应跟合情合理的要求“同频共振”。这也要求,学校纪律处理也要保持裁量尺度的统一性,避免处分跟处分不是“一把尺子量出来”的。
所以说,就该事件而言,如何回应公众关于“轻重不平衡”之问,也是消除公平疑虑绕不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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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浙江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回应此事表示,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
该处分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荔枝新闻查询《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获悉,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据网传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涉嫌性侵的学生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将被害人带至出租房内,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称要报警,后因努某某害怕被害人报警而中止。案发后,被害人联系努某某称自己已到公安机关报案,努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努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如果网传判决书属实,该学生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就构成了《刑法》上的犯罪中止,同时该学生也有自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是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作出缓刑的判决,并非不当。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表述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浙江大学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学生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也是分不同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因此,法院与学校做出上述决定,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付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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