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物权编草案的编纂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对现行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
立法宗旨是物尽其用,核心要义是保护财产。
物权编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专门加了“平等”二字,就是强调要平等对待,一体保护。
物权编草案将更有力地保护我们的权利。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确立的目标。
民法典(草案)在房屋买卖、租赁方式之外,新增居住权制度。
待草案获得通过,“以房养老”的老人们可以设定居住权安享晚年,而无力购买房屋的群体,则能够通过取得公租房等房屋的居住权,实现更好的住所保障。
背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常会提到“居住权”一词。家住昌平区的周大爷一家便曾签订过一份《保证协议》,约定不论房屋产权在四个兄弟姐妹谁的名下,父亲周大爷都享有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不经周大爷同意不得再次出售。
不过在民法典(草案)出台前,这种协议仅是家庭内部的约定,其约束力更多地来自于亲人之间的信任和感情。
草案亮点
●居住权是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的设立既可以无偿,也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
●居住权可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或遗嘱方式,经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设立,办理注销登记后消灭;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无特殊约定不得出租。
专家解读
老人“以房养老”获得更好法律保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梅夏英表示,此次民法典(草案)增设的居住权,是指在房屋上设定一个较为固定的、对抗效力更强的用益物权,拥有居住权的人可以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房主。
目前,在居住领域更为常见的方式是房屋买卖和租赁。
相比之下,居住权能使居住者得到更多的保障,其权利期限可不设上限,一直居住至离世为止。同时由于居住权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让他人能清楚地知道居住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完成权利公示后,形成的居住关系更加稳定。
此前,有机构推出“以房养老”模式,老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机构,并通过合同约定老人既能获得一笔售房款,还可以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为止。
若草案获得通过,选择“以房养老”方式的老人,便可以通过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居住权,让晚年获得更好的保障。
居住权规则的出台,为住房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选择。它能够发挥房屋的保障作用,让闲置的房屋物尽其用,同时也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一个相对固定的居所,实现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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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购物平台的促销活动,下单完成后就等卖家发货。谁知卖家却单方面发起退款,原因竟然是促销价格过低只能限购。“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下单成功即电子合同成立。”武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斌介绍,民法典中明确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宜。
现在网购越来越多,特别是目前疫情还未过去,很多人买菜都是在网上或者参加团购。我们在“网购”平台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就成立了一份电子合同。
杨斌律师介绍,民法典中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电子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合同相对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方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都是不被允许的。
杨斌律师还专门强调,合同编中还明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要注意,在我们签收之前,快递过程中商品灭失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当我们签收快递包裹时,也完成了电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合同标的物一旦交付,那么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网购买家身上。
杨斌律师介绍,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首先,在体例上设置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模式;其次,典型合同方面,从原来的15种有名合同扩充为19种,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内容;最后,在关注民生、回应社会关切方面,增加了禁止高利贷条款,明确了业主权利的规范和保护,完善了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等等。
可以说,民法典合同编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并为这些新需求、新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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