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内容
1.减征范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实施方式和期限。2020年2月至6月,对减征对象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
二、相关措施
1.做好减征和降低费率的衔接。2020年年底前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政策,并自2020年7月起将各地实施范围统一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对属于减征范围的用人单位,优先执行此次减征政策,按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原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不同时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2.确保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连续连贯。此次减征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补缴此次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3.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此次减征政策仅减征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4.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2020年2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给予办理退费。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解释。2月因故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5.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6.强化基金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及时报送阶段性减征医保费情况。要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2.抓紧组织实施。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落细减征政策,做好基金统计分析。
3.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做好相关预案,合理引导用人单位预期,确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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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惠十条从加大金融支持、稳定团队、给企业减负等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发布了针对性的政策支持措施,并明确了负责单位。
苏惠十条指出,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将下浮10%以上。
基于此,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同时,通过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同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为此,苏州市政府支持各总行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
“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苏惠十条显示。
苏惠十条指出,对面临经营压力的中小企业,经认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长6个月。
同时,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可办理延期申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为了降低中小企业运营成本,苏惠十条指出,将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同时,还特别提出将通过扶持孵化载体来辐射中小企业减负,即对在疫情期间后者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政府将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附苏惠十条全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惠”十条)。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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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1.强化行业扶持。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向中小企业收取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2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等重点行业,各银行金融机构减免2个月逾期贷款罚息;针对企业受损不同情况,由财政给予2个月一定比例的银行贷款贴息支持。
2.落实免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相关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3.减免中小企业房、土两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5.临时开放部分办税限制。将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可申请企业范围临时扩大到C级纳税人,至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所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租户租金减免参照市相应措施。鼓励引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7.减免在孵科技型企业房租。对政府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及团队减免2个月的房租。
8.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组织政府部门、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
9.强化生产疫情防控用品企业扶持。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5%的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20%的财政补贴。上述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
10.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1.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参保企业通过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给予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的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可按照上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月平均参保人数,给予6个月的稳岗返还。
12.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社会保险参保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企业逾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在向本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13.实施企业职工培训费补贴政策。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企业)对返乡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14.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消杀用品、温度计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各金融机构对工信部门确定的“千家培大育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15.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压缩信贷审批中间环节,对疫情防控需要予以重点支持的“三必须一重要”企业信贷审批时限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纳入工信部门“千家培大育强企业”名单的,鼓励以优惠利率和信用类贷款予以支持。
16.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力度。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政策,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业务流程,提供企业融资线上服务,切实降低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17.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发挥全市中小微企业金融顾问服务作用,详细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充分利用政府信保基金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增信服务。压缩市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融资需求响应时间至1个工作日内,确保平台撮合中小微企业融资额比2019年增长20%以上。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加快信贷审批速度,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18.开通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19.开通紧急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20.加大政务服务便利化力度。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推行线上办理,保证电话咨询业务畅通,实行实名预约服务。对与防疫有关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急事急办,安排专人全程办理,依法高效提供行政许可服务。
21.畅通中小企业问题反馈渠道。发挥综合性企业服务平台集成作用,围绕防疫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实际困难和问题,强化涉企诉求快速交办督办机制,确保及时办结反馈,实现疫情防控、企业发展“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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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主动作为、靠前服务,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积极帮助全市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切实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1、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建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名单,加大对我市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或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对接力度,加快审批流程,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2、稳定中小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确保2020年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3、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4、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桥梁作用,及时了解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和金融供给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鼓励支持银行机构加快建设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5、缓缴企业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受疫情影响,对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以及交通运输、旅游、餐饮、零售、住宿等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总体不降低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8、落实财政扶持政策。设立规模6亿元的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放40亿元以上,融资在保余额150亿元以上。对有贷款需求的参与疫情防控重点骨干企业,主动配合银行办理相关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担保规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积极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抓紧兑现财政支持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科技等专项资金,加快审核审批,确保上半年全部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9、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续实施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积极引导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通过市场、网络、现场等招聘对接方式,开展“一对一”中小企业用工对接活动,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的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足的部分可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重点企业扶持
11、强化对生产疫情防控用品企业扶持。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0%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15%财政补贴。上述补贴均不超过500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2、强化对服务行业中小企业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客运等服务行业,针对企业受损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3、 强化对物流企业扶持。大力支持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任务的物流企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推广货车使用电子收费系统,对安装“运政苏通卡”的车辆给予8.5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4、强化农副产品企业扶持。全力做好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到期贷款的衔接工作,对于有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及时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等农副产品日常供应。支持饲料加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供应,减少生猪、禽类企业因饲料供应和销售受阻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服务企业持续发展
15、开展“服务进万企”活动。组织全市各级开发园区、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部门和商业银行,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网络、电子邮件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各种形式,联系对接中小企业1万家,掌握原材料供应、用工复工、资金周转、产品出口等实际困难,坚持“一企一策”,提出操作性强、见效快的帮扶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政府可根据生产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和市场供求等情况,适当提高防疫防护用品集中采购价格。着力解决企业“出货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协调对接,减少出口因延期交货造成商务纠纷和损失。企业参加相关境内外展销活动,寻求合作机会,参加摊位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5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盐城海关)
17、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组织政府部门、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18、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政府管理物业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月份房租,减免租金限额10万元以内。(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19、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场地装修改造费、办公品购置费、人员费、物业费等方面予以减免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20、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以上政策重点支持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涉及税费政策减免由同级财政负责兑现,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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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成本。继续执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6〕30号)中“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集团,市自来水公司、无锡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
2.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个体定期定额户在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因防疫需要暂停经营活动的,可根据实际停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在疫情期间如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4.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2%,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7%的政策延续执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自2020年1月起,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完成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税务局)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本市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厂房、写字楼业主(房东),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根据实际情况,免收1-3个月租金。支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免收1-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倡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酌情减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租户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7.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企业,其员工2000人以下部分在疫情期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相关信贷政策和服务方式,通过完善转贷安排、降低贷款利率、实施信贷重组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信保基金、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信保基金增信贷款利率、应急转贷资金贷款利率,按现有信保基金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引导5家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0.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针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开工导致资金紧张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工资贷”“租金贷”“应收账款质押贷”等专项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对于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料生产相关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可纳入“普惠贷”补偿范围。充分发挥金融综合服务线上平台作用,完善线下融资会诊帮扶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三、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1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引导本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近就地实现就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工代训和就业援助奖励政策。提供线上求职招聘渠道,推广远程面试。做好外来劳动力储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第一时间最大程度满足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需求。全市所有公共服务机构免收求职招聘相关费用。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参照公益性岗位给予临时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自我市实施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相关措施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各类企业新录用职工稳定就业满一个月以上,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职业素质等内容岗前培训的,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自主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线上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4.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放宽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许可条件,相关企业可以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经与职工协商,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重点企业扶持
15.强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扶持。保障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开通贷款绿色审核通道,提供快速融资服务。积极支持我市防疫用品生产企业争取人民银行优惠利率专项贷款信贷支持,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新增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产能的企业,协助解决资金、设备及原辅材料采购、运输等困难,帮助相关有生产资质审批需求的企业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对有效提升产能的技改项目,给予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鼓励相关企业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6.强化对服务业企业扶持。设立服务业企业纾困专项资金,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17.强化对外贸企业扶持。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外贸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财政局)
五、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18.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加大对国家和省各类优惠贷款、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的争取力度,帮助更多企业纳入国家和省政策扶持范围,争取更多有效资源帮助我市企业渡过难关。加快产业政策兑现进度,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审核认定,对符合兑现条件的及时兑现资金。(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大数据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贸促会)
19.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收集、汇总企业应对疫情面临的困难和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开通企业复工复产求助热线“12345”,建立服务协调机制。对重大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解决。加大疫情防控用品调拨力度,支持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按规定及时履约。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获得疫情事实证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产生合同违约等经济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等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鼓励保险公司扩展保险责任,增加保险产品供给,支持企业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无锡银保监分局,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0. 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要素保障。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动态监测,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等稳定供应。加强疫情时期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前预警预测,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应对,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对应对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大宣传力度,进行褒奖,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和企业家为经济平稳运行作出更大贡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
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意见由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印发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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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支持中小企业十六条政策意见发布 惠企政策 第2张-蜗牛派](http://www.woniupai.net/wp-content/uploads/2020/03/2020030605061111.jpg)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区内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第一条 各银行机构积极争取信贷资源,通过企业首贷培植、无还本续贷、展期、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适当贷款展期,做好续贷服务。特别关注质押率较高的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情况,最大限度地帮助上市公司共渡难关。(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
2.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持续降低。
第二条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
第三条 将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纳入30亿元规模 “高新贷”支持范围,做大区内“信保贷”、“科贷通”业务规模,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加大企业融资增信力度,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科创局、苏高新金控)
第四条 提升2亿元规模转贷资金池的服务能力,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名单的,予以“一企一策”重点扶持,保障企业用足用好转贷资金,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苏高新金控)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第五条 充分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的专项融资产品和服务,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区财政局会同相关板块和国有企业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融资6亿元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第六条 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等银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第七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
第八条 苏高新金控下属科贷公司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20%,及时推广“初心贷”、“新创贷”等专项金融服务产品,确保科贷公司支持的区内中小企业信贷余额2020年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苏高新金控)
第九条 苏高新金控下属担保公司确保2020年担保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加大增信服务力度,积极为疫情相关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保函业务。(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苏高新金控)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第十条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 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第十二条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 个月房租免收、2 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区国资办、各板块、各区直属国有企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第十三条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的,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区税务部门及时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
第十四条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为最大限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疫情防控期间对一线防护人员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后续将提供专业辅导,以最便捷方式帮助其办理汇算申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载体。
第十五条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按实际减免租金金额,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家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创局、财政局、经发委)
(四)扶持科技型企业。
第十六条 对区内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高企培育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区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可不受企业规模限制,享受所有政策意见扶持内容。市区政策从高不重复执行。(责任单位:区科创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高新区遵照执行。由区经发委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部署要求,帮助企业减轻疫情影响,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在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宿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财政支持
1.保障信贷供给。各银行机构要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投入,2020年一季度实现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20%。有效保障涉及疫情防控领域的名单内企业(以下简称“名单内企业”)新增贷款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
2.降低融资成本。对名单内企业新发放贷款,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不低于10%,并予以信用贷款支持;对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免除企业相关费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对企业到期贷款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加大中小微企业担保支持力度,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新增担保业务,降低反担保要求,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3.提供快捷服务。全面推广“宿易贷”融资模式,发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效,开发线上金融产品,提高融资便利度,及时推送财税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充分发挥信贷专员在服务银企精准对接中的积极作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全面开通特事特办等疫情防控外汇政策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
4.用好政策资源。全力帮助企业争取财政金融政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用足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满足名单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低成本资金优势,有效满足我市疫情防控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落实江苏银行全省100亿元专项紧急融资额度,推动其他银行发放专项贷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5.加强保险保障。各保险机构应灵活采取线上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各项承保、保全、理赔等保险服务,适度下调保险费用。对因疫情受损的出险理赔企业,做到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合理确定赔付比例,努力实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
6.加强重点企业扶持。对名单内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给予新增设备投资的10%补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临时转产防疫物资的企业,给予升级改造投入的15%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采用多种方式,帮助企业稳定用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稳岗返还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凡是通过信息化等方式核实满足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实行简易程序,企业无需申报,直接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9.减免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纳税服务,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退税退费等相关涉税业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压缩退税时间。对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类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等退税业务,精简报送材料,优化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退税时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标准厂房、科技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工业企业,暂免3个月房租,之后视疫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减免。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经营用房对承租的工业企业予以房租减免。对为承租工业企业减免租金的社会资本建设的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13.减免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减免实际暂停天数的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四、减轻企业防疫负担
14.规范管理行为。按照上级有关技术要求,市级层面统一规范企业复工条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加码,擅自提高工作要求,加重企业负担。对企业疫情防控检查,由市、县(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防控工作组统一组织,其他单位非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检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15.降低企业成本。对企业因防疫需要支出的各项费用列入税前成本。搭建企业服务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提高企业本地配套能力,促进抱团发展、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保障物资畅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物资尤其是防疫物资运输畅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省在此期间出台的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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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支持
1.持续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其中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利率优惠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至少下降0.5个百分点。充分发挥市级信保基金支撑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3.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深化“百行进万企”和“千企万户金融顾问服务”活动,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政策上争和产品创新力度,逐户了解企业金融需求,针对性制定融资方案,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保障企业资金供给。充分发挥产融综合服务线上平台作用,完善线下融资会诊帮扶机制。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资本项目收支结汇手续,对经常项目购付汇需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4.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用足再贴现、再贷款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推动泰州农商行、长江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更好地发挥支小支微突击队作用。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江苏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上争,全力保障“三必需一重要”重点领域特别是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资金需求。经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由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人行泰州中支、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泰州银保监分局)
二、援企稳岗
5.落实稳岗用工政策。用好用足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全国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计算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免除申报手续直接返还。支持企业多渠道发布用工需求信息,多形式开展网络招聘服务,优先聘用本地员工和已返泰员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涉企矛盾纠纷调解、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快速处理机制,针对疫情期间易发的合同、劳资、贸易等纠纷化解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严格控制涉企检查,对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三、减轻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在疫情期间承租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可减半或全免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中小微企业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创新载体,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中小企业,报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以及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9.减免中小企业税款。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为6个月。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本政策的解释。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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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太仓支行、太仓银保监组)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太仓支行、太仓银保监组)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太仓农商行、太仓民生村镇银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太仓支行、太仓银保监组)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BEGI+N”金融沙龙等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太仓支行、太仓银保监组)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及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财政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市税务局)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市工信局、科技局)
(四)港口政策支持
11.延长免堆期。对在1月24日0时至2月9日24时进港的集装箱重箱,免堆期延长20天。(太仓港口管委会)
12.设立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载有防疫重点物资的集装箱船舶和装有防疫救援物资的集装箱设立绿色通道,给予重点保障、优先作业,货物优先提运。帮助相关企业处理好救援防疫工作涉及的港口业务问题。(太仓港口管委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苏州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太仓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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