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审批地招生计划尚有空额或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招生。
严格控制班额招生。因校施策,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超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的班额。大班额较重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切实完善工作措施,合理制定招生计划,确保2020 年底前全面消除超大班额,基本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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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商务部自贸区港司司长唐文弘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透露, 浙江、辽宁、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7个自贸试验区挂牌运行三年来,总体方案确定的1055项试点任务已基本完成。
截至目前,7个自贸试验区规模以上企业复工率已达100%,为努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保障供应链通畅做出了贡献。
发布会上,辽宁省自贸办主任、省商务厅厅长宋彦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明确要求加快落实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任务,“加强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是辽宁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的改革试点任务。辽宁自贸试验区挂牌三年来,聚焦国家赋予的推动东北亚开放合作特色改革试点任务,在商务部指导下,大胆闯、大胆试,形成了一批改革创新经验,圆满完成了相关改革试点任务。
浙江省自贸办副主任、省商务厅总经济师朱军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三年来,浙江自贸试验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坚持首创性差异化改革,特别是在推进以油气全产业链为核心的大宗商品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方面,充分发挥了改革“试验田”作用,走出了浙江的特色之路。
辽宁圆满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宋彦麟向第一财经介绍,辽宁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东北亚经贸合作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的意见》,提出要深耕日韩俄,探索创建东北亚经贸合作先行区,将这项任务进一步项目化、具体化。
挂牌三年来,辽宁自贸试验区一是推进了与东北亚全方位经济合作。辽宁自贸试验区三年新增300余家东北亚外资企业入驻;沈阳片区开辟东北亚创新中心和人文交流中心建设新路径,全国首家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单一窗口”正式上线运行;大连片区搭建中日韩青年的国际双创平台,推进中日经贸产业合作园建设;营口片区充分发挥海铁联运优势,东北亚的国际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取得成效。
二是创造了一批含金量十足的改革经验。累计形成保税混矿、进境粮食监管、集装箱码头股权整合等一批重点面向东北亚开放的全国首创制度创新成果,7项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88项在省内复制推广。通过改革创新,在铁矿石混矿、进境粮食检疫、出口成品油通关、水产品国际中转等重点项目上取得突出成效。
三是改革红利不断释放。东北振兴“孵化器”作用正在显现,三年来,辽宁自贸试验区区内企业由原来的1.2万户增长到现在的5.8万户,新增注册资本6987亿元,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桥头堡”效应初步形成。截至目前,辽宁省自贸试验区已有217家东北亚外资企业入驻。
去年辽宁自贸试验区税收登记企业3.7万户,财税收入105亿元,是成立前的3.3倍;进出口总额1691亿元,是成立前的1.7倍;固定资产投资139亿元,是成立前的3倍。新签约落地重大项目163项,其中已落成投产105项,在建51项,7项即将开工建设。
宋彦麟称,下一步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全力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
浙江自贸试验区三大成果
朱军向第一财经介绍,浙江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以油气全产业链为核心的改革创新全球瞩目。
首创性、差异化、集成性的改革实践打出改革发展“组合拳”,形成特色制度创新成果和实践案例116项,在全国复制推广27项。特别是聚焦油气生产、储运、贸易、结算等环节,创新实施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试点、成品油“批发无仓储”试点等改革举措,形成了36项特色制度创新成果,推动了全国油品市场管理体制改革。
二是加快聚集了一批专业化国际化的平台和项目。
比如,大力引进一批油气产业战略投资者,与上期所开展“期现合作”,引进霍尼韦尔、BP醋酸等一批重大项目,新增油气企业6000余家,油品交易额年均增长111%,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年均增长93%、99%;船用燃料油直供量超400万吨,年均增长57%,跃升为全球第八大加油港,初步形成保税船用燃料油“舟山价格”。建成全国最大的油气储运基地,油品储备规模达到2790万吨,LNG年接卸能力300万吨;年产4000万吨旗舰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2000万吨/年炼化工程建成投产;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累计达1721亿元,年均增长440%。疫情发生以来,得益于油品贸易的快速发展,今年1-2月份,舟山市实现外贸出口增长30%、进口增长120%。浙江自贸试验区“不产一滴油”,但在全国乃至全球能源版图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三是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建成全国领先的营商环境。
坚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撬动各领域“放管服”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从200多个工作日缩减至42个工作日,领跑全国;实现常态化企业开办4小时办结。建成船舶进境通关无纸化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船舶通关“一单多报”经验成为全国样板,船舶通关时间从16小时缩减到2小时;率先试点船舶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56项口岸通关监管举措,保税船用燃料油供应效率与新加坡持平。
朱军向第一财经表示,下一步,浙江自贸试验区将大力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抓住政策落地的重大机遇,加快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进一步推进浙江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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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许政 [2020] 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稳定经济运行,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做好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通过延期还款、信贷重组、贷款展期、提前做好续贷安排、适时做好风险缓释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强化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突出支持先进制造业和产业集群,重点纾解有市场前景企业的流动性困难。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
2。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资源,通过增加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坚决整治企业贷款中附加不合理条件、违规收费、变相抬升企业融资成本等行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免手续费、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推动2020年企业平均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10%,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
3。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反担保要求,可减半收取担保费。发挥纾困资金池(调贷资金池)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开通纾困资金快速审批通道,通过适当延长资金使用期限、适度下调委托贷款利率、适当降低抵押(担保)措施等方面予以扶持。中原银行、郑州银行等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专项再贷款资金,用于支持本地纳入名单管理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
(二)支持企业用工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于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造成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由此造成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迟缴纳以及因疫情停工造成欠费的,此后补缴欠费时,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征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缓交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按规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7。鼓励企业提升职工业务能力。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8。实施灵活的用工政策。允许企业按国家规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防控疫情蔓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
(三)减轻企业负担
9。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相关企业,可以减免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
10。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期间可经批准后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欠费企业补缴各项费用,按规定或约定免除企业因延缓缴费产生的违约金和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
(四)优化企业服务
13。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开辟审批和证照办理绿色通道,加快生产防控疫情所需重要物资新建项目的投产落地。支持生产防控疫情所需重要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能。对上述有效增加产能的项目优先申报各类扶持资金或给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
14。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市县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或服务费用的其他各类载体,所在县(市、区)视减免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并优先申报上级各项扶持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15。强化企业法律援助。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对企业因疫情面临的违约和纠纷风险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支持企业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涉外合同的法律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16。加大政策兑现力度。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重点涉企资金兑现力度,优化服务流程,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加快审核进度,及时将涉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持续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7。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用工等问题。做好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
18。深化“四个一百”专项行动。完善长效机制,加大企业反映问题办理力度,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四个一百”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研究。加强对行业的精准扶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
本政策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落细。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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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资源,2020年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周口银保监分局)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中小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周口银保监分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3.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有发展前景、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周口银保监分局)
4.担保贷款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如符合继续享受企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可提前1个月向贷款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周口银保监分局)
二. 减轻企业负担
5.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减免中小企业税款。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社会保险费优惠。因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不计征滞纳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于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小企业职工因公受到意外伤害且认定为工伤的医疗救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先期预支部分费用,待治疗终结后一并核算,以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医疗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对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减员、停保手续的,疫情结束后可以书面形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核减医疗生育保险费。(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10.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含扶贫车间)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先期免收2020年第一季度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事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 强化保障服务
11.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2.加强资金和金融政策支持。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宣传,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保供企业,协调争取各项资金、优惠利率和贴息等金融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3.加强信用监管。疫情期间为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审慎列入。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制造传播谣言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实行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加强检验检测服务。为中小企业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免除与疫情相关物资的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加快科技支持。涉及中小企业的科技扶持政策和各类科技奖补资金,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对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在孵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双创平台对在孵企业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完善海关服务。针对出口企业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对大宗资源型商品先验放后检测,对鲜活商品随到随验,开通进口救援物资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合理规避加征关税影响。指导企业提前向出口国申请原产地裁定。(责任单位:周口海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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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落实好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政策,对企业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小于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和上年度无出口但当年有出口且投保金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投保不高于1‰费率出口保险的统保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免缴保费)。落实好河南省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建立审核绿色通道,简化申报流程。积极发挥部门职能,协调上级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涉及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督促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对生产经营正常、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的存量授信客户,全面推行“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9.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积极争取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10.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12.支持延期缴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之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项,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3.减轻生产要素负担。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与供气企业协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一般工商业和小微企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电价政策及时调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新乡市遵照执行。由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政策解释并制定政策落实的操作流程。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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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完善企业服务“五个一”机制、重点企业首席服务员、企业反映问题“受理、转办、督办”等工作制度,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采取领导分包、驻厂指导等措施,及时帮助企业纾难解困,推动企业尽快复工达产。
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信贷成本费率,国有大型银行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5%以内,股份制银行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7%以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争取利率降低0.5个百分点。
强化地方类金融机构支持作用。各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维持或增加原有担保额度。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100%市属国有产权)、市财政局监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实体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
(洛政〔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一)指导企业严格按条件、标准有序复工复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科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严格按照复工复产条件、标准做好工作,经审批后,引导务工人员有序错峰返岗、安全上岗,抓紧组织复工复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企业,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同时,建立联动机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防疫物资短缺等问题,力促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企业帮扶机制。支持医疗物资、生活必需品类企业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完善企业服务“五个一”机制、重点企业首席服务员、企业反映问题“受理、转办、督办”等工作制度,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采取领导分包、驻厂指导等措施,及时帮助企业纾难解困,推动企业尽快复工达产。(责任单位: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搞好企业生产保障。对复工复产企业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核发运输通行证,依托洛阳人才网、洛阳市工业产业产销对接联动平台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全市企业用工对接、产销对接服务,通过代理招聘、线上招聘、组织替班、余缺调剂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运输、用工等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强化企业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但经营可持续、发展有前景的企业,要逐企分析研判,积极开展到期续贷、增加授信等业务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不能简单断贷、抽贷和压贷,确保2020年全市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市财政局要落实好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贴息50%的政策,并积极帮助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各类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争取省级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
(五)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信贷成本费率,国有大型银行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5%以内,股份制银行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7%以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争取利率降低0.5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信贷重组、贷款展期、调整贷款利率和还款计划、酌情减免逾期贷款罚息、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全力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人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
(六)强化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力度。落实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持续降低列入“名录库”的企业贷款利率。组织好银企对接,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开展差异化金融服务,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精准匹配。(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
(七)加大还贷周转金支持力度。实行疫情防控期间还贷周转金超期使用滞纳金减免优惠政策。企业使用政府还贷周转金(含目前在用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免费、第6个工作日起减半计收滞纳金。法定节假日(含放假调休日)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
(八)强化地方类金融机构支持作用。各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维持或增加原有担保额度。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要充分利用决策快捷、手续简便的优势,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流动性问题,酌情降低贷款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率,缓收或减免利息和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续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缓收或者减收租金和利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落实稳岗帮扶政策。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岗位。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4.5%的参保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遇到暂时性困难但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可给予应急稳岗补贴。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可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税务部门在企业纳税申报时,按照社保部门有关要求予以落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缓缴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5%;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最长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100%市属国有产权)、市财政局监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县(市、区)属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执行。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具体减免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各县(市、区)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减免企业税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政策、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调整定额;需要停业的,可申请办理停业登记。(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五)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电、气供应,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单位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按实际暂停天数减免基本电费;对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取消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的限制;对复工企业用电需求,实施火速报装,确保及时供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洛阳供电公司、洛阳新奥华油燃气公司)
(十六)加大惠企政策兑现力度。加大各类政策性涉企资金兑现力度,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及时将涉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强政策研究,积极帮助指导企业申报、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力度,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七)简化审批服务流程。精简审批事项,落实“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多评合一”等措施,推动各类投资审批事项在线并联办理。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能,对有效增加产能的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各类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八)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手机APP、自助终端等方式(渠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费缴纳、水电燃气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预约办理等服务,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洛阳供电公司、北控水务集团、洛阳新奥华油燃气公司)
(十九)强化企业法律援助。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因疫情产生的违约风险和涉诉纠纷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涉外订单纠纷,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不能履行涉外合同造成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二十)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涨价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敲诈勒索企业、强迫企业捐款、破坏企业经营活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营造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个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落细。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要遵照执行。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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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条措施围绕加大疫情防控支持、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等七个方面,明确了支持疫情防控的具体措施,以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系列帮扶机制。
1.支持扩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支持企业转产疫情防控物资。对疫情期间扩大产能或转产急需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按照新购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按技改新增设备投资额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将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形成库存的,落实政府采购和储备工作机制。
2.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参与一线疫情防控项目建设的企业新增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3.设立防疫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审批时间再压三分之一的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可先容缺审批、后补交申请材料,即行开工生产。
4.开辟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运输绿色通道。重要疫情防控物资和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持证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5.支持防疫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在药物、快速诊断、综合防治技术、防护产品及装备等方面开展应急科研攻关,对研发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药的单位,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建立企业帮扶机制。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预案,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对疫情防控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为来郑务工人员提供绿色通行保障,快速办理通行证及返岗证明,解决来郑人员进城难、返岗难问题。
7.缓解企业用工难。在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员工分批返厂上班。
8.保障企业生产要素。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供电企业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在优先保障应对疫情各类物资运输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和取消不允许外地货运车辆进出的过度限制,协调做好企业成品发货、原料供应以及其他所需物资供应,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9.加大信贷扶持。鼓励银行通过开设疫情期间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发专属产品等方式为受困中小微企业做好融资服务,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特别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10.降低融资成本。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疫情防控行业企业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助。
11.加强融资担保。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要实现“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费。
12.加大园区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运营费用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聚区、服务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运营费用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扶持基金中列支,没有扶持基金的给予财政补贴。
13.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再加大。凡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涉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小微企业(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提供相关销售证明材料,即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14.减免相关税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等。
15.延期缴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16.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房租“两免三减”政策,减免2个月房租,之后3个月房租减半。
17.延长合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人),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于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合同,鼓励合同签订双方参照上述做法协商确定。
18.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经认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涉及疫情防控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用暖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19.加快企业发展资金兑现。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政府储备民生物资的资金,主管部门要优化项目资金审核流程,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20.完善企业帮扶机制。拖欠民营企业剩余账款,确保在2020年实现“清零”,其中全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欠款“清零”。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21.重点项目谋划建设。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对省市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即开工建设。
22.稳消费。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旅游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5G试点城市建设,实施5G+示范工程,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电子竞技、线上文娱、影视及智能家居等“非接触式”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
23.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 “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困难,推动企业如期履约;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省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24.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补贴力度,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失业保险金(9120元/人)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25.延缓就业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之后办理,不视为超越办理期限。
26.推广“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利用中部就业网等平台,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
27.支持面向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8.精准实施就业援助。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市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依托线上服务平台,及时开展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奖补等相关政策。
29.保障“菜篮子”供应。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强化肉蛋奶、蔬菜等农产品调运组织管理,做好冻猪肉收储和投放工作,确保“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合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与大型商超、规模连锁企业的产销对接,积极开展蔬菜、猪肉、家禽等订单农业、直采直销,确保“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
30.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监测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第一时间处置集中抢购、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严格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及时公开曝光,纳入信用体系予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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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这段时间,不少地方政府出台多项措施支持因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
2月6日,河南商丘市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16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抗疫,包括确保中小企业贷款量增价降、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延期交纳税款等。
“在本次疫情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弱,更容易受到疫情的冲击,特殊时期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央行副行长潘功胜2月7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
据了解,疫情发生之后,监管就强化了对疫情防控的金融支持,以保障民生和支持实体经济的稳定发展。2月1日,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了30条政策措施。
潘功胜表示,有很多政策措施的政策安排,是针对疫情特殊时期金融如何支持和帮助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多家金融机构已经出台了很多项的内部政策措施,来帮助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
加大金融支持:确保中小企业贷款量增价降
2月6日,河南商丘市政府发布的上述《通知》提出要“加大金融支持”,其中包括“确保中小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和““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
具体来说,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支持规模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提高中小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
同时,还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在原有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同时,还提出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同时用好财政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在上述国新办发布会上也表示:“受到这次疫情的影响,不少小微企业出现了一些暂时性的困难。”银保监会指导银行、保险机构采取了多种帮扶措施,比如很多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对湖北省内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去年的基础上再次下调0.5个百分点。而且不少银行还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增加了专项的信贷额度,对逾期的利息给予了减免,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有力的融资支持。
比如中信银行商丘分行就结合商丘实际,开辟绿色通道,延长企业还款期限,放宽授权政策,加大信贷资金向卫生领域的倾斜力度。其在已为商丘市中医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的基础上,于疫情发生后,为其核增授信1000万元等等。
而针对中小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的问题,上述《通知》还提出,“各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付息,做好续贷服务”。
银保监会早前也表示,要积极支持防疫用品小微企业生产。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对因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要稳贷、增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据悉,邮储银行商丘市分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贷款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出现还款困难的客户优先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展期。
此外,上述《通知》还要求“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强化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等等。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延期交纳税款
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在复工延迟又没有营收的情况下,租金是它们很大的一笔开销。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河南商丘发布的《通知》提出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月份房租免收、3至4月份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位分析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这些举措让中小企业们缓了一口气。
除了房租之外,中小企业还面临税收等方面的压力。
“尽快出台税收减免、降低社保缴费率等措施,将两会后要推行的改革措施提前实施。”恒大经济研究院院长任泽平发文指出,包括适当减免一季度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部门尤其是交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旅游、餐饮、住宿等行业的增值税,亏损金额抵减盈利月份的金额以降低所得税税基;进一步降低社保缴费率,养老、医疗缴费率可分别降低1和2个百分点,降低企业负担;给予企业部分受疫情影响期间受损行业和企业的财政贴息,不必设定名单制管理扩大惠及面,可暂定一个季度,视疫情持续时间再调整;对参与捐赠的企业和个人行为予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抵扣,不受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12%限额的约束,鼓励社会捐赠等等。
商丘发布的《通知》亦表示:“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2个月。对全市中小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6个月。”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现将《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抓细抓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复工复产企业清单制度,在确保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控达标的企业及时复工复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中小微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预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同步落实安全生产管控措施,确保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平稳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各类中小微企业要根据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复工复产企业开通“火速办电绿色通道”,及时满足用电需求。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强化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业务对接,推动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平稳运行。大力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
4.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建立流动人员可追溯信息查询制度,开展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健康监测,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员工分批返厂上班。协助中小微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协调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引导企业就地就近招工,推行线上供求对接和远程招聘,缓解招工难题。对各类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在我省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
二、强化金融支持
5.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采取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依托权益性交易场所建设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6.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鼓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为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转贷、贴息等服务,引导银行压降成本费率,确保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0.5个百分点。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获得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00基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利率在原有合同约定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落实国家贴息政策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25%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7.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降低或取消与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融资担保项目的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实行“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中原再担保集团公司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生的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增信补偿再担保范围,担保机构按政策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8.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依托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等政府性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网上融资快速对接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企业成本。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供给,大力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辟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财税支持
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围绕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将中小微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对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产品,政府进行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0.减免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投入,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11.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12.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还。鼓励其他不动产租赁机构对中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13.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户减容、暂停及恢复业务不受原有时间限制,可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14.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暂定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明确合理补缴期限,尽可能减缓对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15.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参保的中小微企业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不得要求提供附加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16.强化企业外贸出口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帮助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鼓励中国信保河南分公司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设立口岸服务“绿色”通道,保证商品快速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中信保河南公司、省发展改革委、贸促会)
五、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17.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8.实施稳岗就业补贴。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9.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0.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大力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行“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在疫情期间,支持经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就业创业培训,将“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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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科技型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经过深入调研,立足职能研究提出了10个方面的有效举措,全力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推行涉企服务“非接触办理”。 实行高企申报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地方推荐电子化审核和在线服务,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实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网上办理,确保各项工作“人员不见面、业务照常办”。
二是开展科技政策“网络培训”。 围绕科技型企业关注的各类科技政策,组织制作培训课件,开展网上培训课堂,实行在线辅导答疑,为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
三是加快高企奖补资金拨付进度。 启动2019年度首次认定高企奖补工作,拨付下达省级资金1.28亿元,各市(县)采取省与市(县)财政资金“双线并行”方式,尽快将省级和本级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减轻企业运营负担。
四是持续实施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启动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预算申报工作,填报截止时间推迟至2020年4月30日,对投身疫情防控一线的科技型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一个补助限额档次,最高可给予400万元后补助。
五是引导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加强服务。 鼓励各类孵化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和物业费、服务费,帮助企业解决办公运营与生产困难。把孵化载体在疫情防控中的贡献情况作为重要加分因素纳入2020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尽快拨付下达考核奖补资金。
六是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实现“科技贷”业务全程网络办理,全面复工前实行“即报即审、容缺办理”。对参与抗疫工作的科技型企业设立“绿色通道”,对有良好发展前景暂遇困难的企业提供持续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或实行无还本续贷,缩短审批时间。把疫情防控期间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及便利化服务情况纳入对银行当年科技信贷准备金存放调整依据,以及对基金管理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纳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科技型企业,统筹中央、省级资金给予75%的贴息支持。
七是加大科研项目支持力度。 组织实施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应急攻关项目,着力形成一批疫情防控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和新装备。对获科技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研项目立项的企业,及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适当推迟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时间,对投身疫情防控一线的科研人员无法按时申请的,开辟“绿色通道”对其适时开放申请。对直接或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导致不能按期结题的,以及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开展的科研项目,可以延期结题。
八是加大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支持力度。 对具备一定条件且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有针对性的布局建设一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人员,在申报各类科技人才计划中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支持。
九是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会同税务部门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十是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在“河南科技网”设置“抗击疫情、服务企业”动态窗口,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加强省市联动,鼓励各地科技、财政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共同支持服务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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