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至目前为止,对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餐是否按福利费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普遍认为,企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属于企业提供给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因此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发生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2008年可以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您描述的情况不属于在贵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而是整体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因此不需要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解答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贵单位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如已用来发放奖金,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答:至目前为止,对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餐是否按福利费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普遍认为,企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属于企业提供给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因此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发生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2008年可以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