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婚姻冷静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虽然通过之后再去争议,已经毫无意义,但总比默默地就这么接受了好,以后出了连带反应也是“冤有头,债有主”。
比如知乎一条高回答的问题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会进一步降低结婚率吗?”
下面的答案,大都认为“会”。从逻辑上说,我也觉得会,这就是所谓的“制度成本”。
王尔德有云:什么是离婚的最大原因?结婚。
虽然是王尔德的调侃,但比一堆婚姻专家更接近问题的本质:所有企图增加离婚成本的制度,最后都会增加结婚的成本。
这个问题后面有答案给出了“制度成本”的实例:
法国法律直接规定,结婚6个月之内不允许离婚,单方面诉讼离婚,需要分居三年以上,结果导致59%的新生儿都是非婚生孩子。
德国女性就业率低,所以法律规定离婚时,男方要付出高额的赡养费,普通男人离了两次婚就离破产不远了,结果同样是大家纷纷选择同居不结婚。
离中国女性更近的例子是,法律对职场孕妇权利的保护,反而导致女性求职时倍受歧视。
制度都有成本,如果成本支付者远离立法者的视线,其结果就是远离制度初衷。
按理说,这些都是常识,立法者不可能不知道,所以我更感兴趣的是,为何立法者明知争议巨大,还要强行立法?
有法学家为“离婚冷静期”给出了几条解释:
(1)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所有离婚情形,例如家暴、婚内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到法院去离婚的话,就没有“冷静期”的适用问题
(2)公民具有离婚自由,所以“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协议离婚的冲动型离婚
(3)离婚会对整个社会有一些不良影响,因为社会是由个人家庭所组成的
(4)离婚会带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5)彼此经过30天冷静考虑如果还是要离婚,尊重和保障他们的离婚权利
很好,因为立法者的思维惯性,就藏在这五条解释之中。
按照法学家的解释,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协议离婚的冲动型离婚,不适用于家暴、婚内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看起来好像把火力集中到“冲动离婚”这一点上,有定向“给药”的意思,只不过,药方开错了,再精准都没有用。
立法者应该好好学一学婚姻心理学。
夫妻离婚总是从吵架开始的,然后危机慢慢升级,一般夫妻一开始还是会尽量避免进入离婚的法律程度,因为谁都知道,走到那一步就回不了头了。
但“冷静期”的意思好像在说:今天我们的“离婚”可以不算数,就像“过娃娃家”一样,既然可以“不算数”,那就先离再吵。
但30天真能当“后悔药”吃吗?夫妻吵架时说“离婚”,常常是相互威胁,希望对方能妥协。可一进入离婚的法律程序,就迈过了最难的心理门槛,行动就有了惯性,30天的冷静期怕是远远不够。
所以离婚冷静期最大的结果,就是夫妻将更快地从吵架到离婚行动上——因为还有30天可以反悔嘛。
“离婚冷静期”看上去是给当事人“后悔权”,但它恰恰违反了“后悔权”的本意。
最典型的“后悔权”是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在收到保险合同的10天内退保而不承担任何损失,这是因为保险条款过于复杂,投保人常常在保险代理的误导下买保险。
还有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的规定,同样是为了保护电话诈骗中的受害者。
一个人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我们可以允许他们反悔;但如果仅仅是自己的冲动行事,就不应该给他们“时光倒流”的权利,这不但事关社会公平,而且唯有如此,人们才能学会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人。
之前有一个新闻,有熊孩子偷偷拿父母的手机打游戏充值上万,找到腾讯,腾讯给退了。结果几个月后,熊孩子父母再次找到腾讯,说孩子又给游戏充值了,要求腾讯退钱。
腾讯当然不是傻子,拒绝了这个要求。
真相不难猜,无非三种:第一、父母发现有空子可钻,自己偷玩游戏;第二、从一开始就是父母玩的游戏;第三、父母发现钱还能要回来,不当回事,结果又让孩子钻了空子。
你看,一旦开了“游戏充值可退钱”的反悔权,其结果,轻者令当事人更加不负责任,重者反而激发了人的罪恶念头。
在保险合同的“犹豫权”和ATM转账的“24小时撤销期”,交易双方在信息上处于明显的不平等的地位,“后悔权”是法律赋予弱者的权利,
但在离婚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地位,后悔权就成了夏娃的苹果。

当然,法律专家的另外两条解释认为,离婚不但是当事人的问题,也会对社会和子女造成影响,这就就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了。
那么,这是“离婚冷静期”的正当理由吗?
到底是一对半夜里砸东西的夫妻对这个社会不良影响大,还是一个普通的离异家庭影响大?
到底是三天两头吵架的父母对孩子的影响大,还是单身妈妈爸爸对孩子健康成长更不利呢?
这些两难的问题,答案其实不在问题本身,而是取决于你更赞同“离婚是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还是“家庭是社会一分子”这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观。
但无论你的答案是什么,它都是个人观点,不应该成为立法依据。但现实是,认为政府要管一管“随便离婚”,是中国社会相当顽固的主流看法。
这才是这条立法的“民意”基础:明知不能管,也管不了,但又迫于某些压力不能不管。
最能体现这个心态的是最后一条“彼此经过30天冷静考虑如果还是要离婚,尊重和保障他们的离婚权利”——既承认离婚是权利,又要剥夺其中的部分。
但正如前面说的,很多制度总是事与愿违,所有提高离婚成本的压力,都会提高结婚的成本。
佛教中有一句话:菩萨畏因,众生畏果。
意思是说,凡事“有因必有果”,世人看到好事就高兴,遇上坏事就垂头丧气,因为众生看万事都是“果”,只有高人才能将其看成“因”。
股市上涨,散户开心,因为他们将之看成“结果”,但高手却更谨慎了,因为他们将之看成“因”,“上涨之因”必会累积成“下跌之果”。反之,股市下跌,开心的是高手,既看到了“果”——前期上涨之“因”积累的风险已经释放,也将之看成“因”——跌多了,自然会涨。
经历了几次失败的恋爱后,终于与满意的对象喜结良缘,你很开心,因为你将之看成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殊不知这也是一个“因”——你的几个“前任”就是你这次选择的“机会成本”,它们都将在你日后婚姻不顺心之时,给你吃下一粒粒“后悔药”。
普通人“畏果”,只有后果活生生地发生在面前时,才会感到害怕。所以法律制度一定要明确定义行为的后果是什么,才能规范人们的行为;如果处处拦着他们的决定,给他们“后悔权”,反而淡化了他们的“畏果”。
“菩萨畏因”,是说立法者要有“菩萨心肠”,不是指仁慈,而是既要把一个法律看成结果,也要看成原因,而后者尤其重要。
立法者理清一条法律的因果关系,可能比权衡斟酌法律条文本身更困难,特别是那些“婆婆妈妈的事”,比如婚姻。
婚姻是两个经济上完全独立的人被强行变成一个“联合经济体”,所以大部分涉及经济活动的法律,都跟婚姻法扯上了关系。
买房要限购,所以有假离婚;车牌不让转让,所以有了假结婚。任何一个看似合理的法律、规定,都会让原本单纯的婚姻关系进入立法者的视线。
离婚冷静期不是完全没道理,而是不能强制,立法者要“畏因”。婚姻和家庭,政府出面只会越管越乱,就是典型的“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
虽然这个世界必然存在一类人,你告诉他们后果也没用,既不畏“果”,也不畏“因”。
但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而强制要求所有人履行“后悔义务”,因为这是更大的社会不公。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也就是说,在这60天里,只要一方有不同的意见,当初的协议离婚申请就无效了。
从人们在网上的留言讨论来看,大多是对离婚冷静期的反对和恐惧。
有人认为冷静期抬高了离婚门槛,使得被家暴的人更难离婚了。
但专家们说,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而家暴通常需要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影响。
还有人认为冷静期本质上干预了宪法规定的个人婚姻自由。
但专家们说,冷静期只能阻止冲动离婚的人, 真正要离婚的人一个月后还是可以离婚的。
另外,在支持者看来,因为离婚会给夫妻双方和孩子都带来很负面的影响,所以提高离婚的门槛也是为了保护孩子、夫妻双方以及家庭的幸福。
除了这些直接的目的,大家也都知道这个背后的真实用意——通过冷静期减低离婚率,来稳定家庭结构、提高生育率。
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新增的离婚冷静期真的合理吗?对保护婚姻和稳定社会,离婚冷静期真的有效吗?
“因为很多人冲动离婚,所以需要冷静期”的逻辑谬误
白岩松的一段报道非常好地概括了很多支持者的观点:“这不是要限制离婚自由,而是现在越来越多有这种冲动地、轻率地决定要离婚的念头”。
另外,他还指出,离婚冷静期在过去几年已经进行了试点,所以现在才写进《民法典》中。
按照这个逻辑,冷静期的合理性至少应基于两个条件:1)很多人冲动离婚;2)冷静期试点的结果有效,具有普适性。
但从目前的公开报道来看,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说明有“很多人”冲动离婚。
蒋胜男引用《2016年中国婚恋调查报告》中的数据指出,“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数不足5%,尽管这个数据也存在一定争议性,但“法律不应该用小部分人的情况来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其他的报道则试图通过证明“冷静期实测有效”,来侧面证明冲动离婚的人很多。
例如,在2015年的一篇题为《离婚前先请专家来劝,这项服务将由政府买单》的文章里,苏州民政局工作人员称,2014年苏州离婚的16432对夫妻中,冲动型离婚的占了1/3以上。
但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又是通过什么样的判断标准,来界定这些夫妻是否属于“冲动型离婚”呢?
文章里只给出了一组数据试图佐证“冲动离婚率”之高:2014年苏州各区出动了专业婚姻家庭咨询师对1758对要离婚的夫妻进行了劝和,成功劝和了608对,成功率为34.6%。但是,这就可以说明1/3的人都是冲动离婚吗?
类似的算法还发生在报道法院试行“离婚冷静期”的文章里——记者通过计算在法官筛选的16对夫妻中,10对夫妻在冷静期到期后,有5对取消了离婚诉讼,从而得到了“离婚冷静期使半数夫妻和好”的结论。
这样的结论是极其没有根据的,它至少犯了两个常识性谬误:
第一,被劝和或被要求冷静的夫妻都是经过筛选的。
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明白干预手段在他们身上可能更有效,所以最后得出的成功比例并不具备普适性。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一所有10,000名学生的学校里,校长筛选了10位数学成绩最好的学生进行奥数培训,最后有5人在奥数比赛中得到了满分,那么,这可以说明这所学校有50%的学生都是可以通过培训得到奥数满分的吗?
其次,和解成功是怎样测量的?
当下取消了离婚的要求,是否等于未来三五年内都不会再次提出离婚?另外,这些“和好”,是否因为受到了胁迫或限制必须撤销离婚申请,并无从得知。
而撤销了离婚申请是否就等于“婚姻和家庭幸福得到了保障”?就像没有人会把切除癌细胞等同于病人完全康复,那么为什么可以把撤销离婚申请看成是夫妻和好、婚姻危机的解除?
另外,眼尖的人也许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信息。苏州民政局的劝和成功比例是在专业婚姻咨询师的干预下得到的,而不是简单的“离婚冷静期”。
而过去真正的离婚冷静期只在一些地区的法院进行试点,也就是说成功的案例只来源于诉讼离婚,并不是协议离婚。
所以,这次的协议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到底在哪里?
离婚,就等于“不幸福”吗?
虽然网上的反对声如潮,但一定也有相当大比例的人会支持离婚冷静期。而认为离婚比留在一段不幸的婚姻还要糟糕的人,也绝不在少数。
以至于无论是否了解别人的婚姻状况,很多人都会非常理直气壮地去劝和,甚至直接阻止别人离婚。
例如前几年报道过一位武汉市的婚姻登记员以网络故障、机器坏了等各种谎言来阻止前来登记离婚的夫妻,声称自己挽救了500多对濒临破裂的婚姻。她的行为还受到了表彰,被称为“最美红娘”。
这种行为直接反应了一种价值观下的现实——婚姻是社会身份的象征,是一个奖杯。
拥有这个奖杯,哪怕它有毒,也一定好过没有这个奖杯。
所以很多人会更关心是否离婚的那个结果,而不是别人为什么要离婚,和因为无法离婚可能产生的后果。
可是,婚姻不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而是一种生活状态,是夫妻每天呼吸着的环境,是他们的空气。
而糟糕的婚姻关系就像有害的空气,或快或慢地侵害着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旁观者没有资格去评判说“就算真的有毒,我觉得你们再忍一个月也没关系”。

《最完美的离婚》
如果双方有可能改善这个有害的生活环境,当然是很好的,也是很幸运的。可如果改变不了,尽快逃离才是更明智、更健康的选择。
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糟糕的婚姻和心血管疾病有着直接的关联;并且年纪越大,这个关系就越强烈(Liu & Waite, 2014)。
另一项研究也表明(Umberson, Williams, Powers, Liu & Needham, 2006),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婚姻越不满的人会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越糟糕。
也就是说,糟糕的婚姻不是一个“忍一忍”就会好的事情,它反而很有可能成为中老年人的健康隐患。
比起困在糟糕的婚姻中,更自由的离婚却可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项研究(Stevenson & Wolfers, 2006)在比较了美国各州离婚法律之后发现,在允许单方面结束婚姻关系的州,女性的自杀率会降低8~16%,家暴会减少30%,同时被伴侣杀害的女性人数也减少了10%。
不是每一个被家暴的人都有能力进行诉讼离婚的,很遗憾,我们的法律不但没有要为这些弱者提供便捷,反而在一条可能通往解放的路上再砌上了一堵墙,就好像他们受到的折磨、翻过的障碍,还不够多似的。

詹青云微博
旁观者常常无条件地反对夫妻离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杀伤力最大的理由——孩子。
至今仍有许多人认为,有“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才是最好的,即使这个完整的家庭里有许多的矛盾、争吵、暴力和冷暴力,对孩子来说都好过一个“破碎”的家庭。
可是,对孩子成长有益的,并不是简单地由父亲和母亲组成的家庭的那个形象,而是这个家庭里营造的氛围。
许多研究表明父母离婚对孩子会有长期的负面影响,但是,这个负面影响并不一定来自于离婚本身,这些离婚家庭中已经长期存在的冲突才是最主要原因(Zimet & Jacob, 2001)。
事实上,无论离婚与否,父母间的冲突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都是负面的(Emery, 1982)。更重要的是,比起已经离婚的家庭,有很多冲突且未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伤害反而更大(Amato & Keith, 1991)。而离婚后,随着父母的冲突下降,孩子的一些行为问题也会减少(Hetherington, Cox & Cox, 1982)。

《婚姻故事》
对孩子的成长来说,父母离婚并不是原罪。家长也不需要背负这样沉重的负担,而强行把自己困在不幸的婚姻中。
父母是孩子获得安全感、学习如何理解情感,以及学习如何与人相处的最主要途径。但当父母自己深陷情绪和关系的泥沼时,又如何给孩子提供一个有安全感的环境呢?
所以,无论是为了夫妻双方还是孩子,离婚都不见是一件坏事,它有时甚至可能是问题的解药。
抓错的药方,不变的结局
大家都明白,把离婚冷静期写进法律,已经不仅仅是为了个人家庭的幸福了,它还背负着让社会稳定,让人丁兴旺的重任。
近十几年来,中国不断升高的离婚率和下降的结婚率是明显的大趋势。特别是自2003年施行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离婚登记在1个月内办理改为当场拿到离婚证——之后,离婚率从03年的1.05‰一路飙升至18年的3.2‰。
所以,关于是否能降低离婚率,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登记离婚难度增加,成功登记的人数就会降低,而只要我国的平均人口数不出现负增长,离婚率必然也会降低(某年的离婚率=某年离婚对数/某年的平均人口数×1000‰)。
研究表明,韩国从2004年开始了离婚冷静期后,离婚率出现显著的下降(Lee, 2013)。基于此,我们的确可以很有信心地预测,未来数年内离婚率的数字会更“好看”。
但这会改变近些年下跌的结婚率的走势吗?
未来结婚的主力军是80、90后,但他们也是“前浪”眼中拉高离婚率的主力军。
在几乎所有关于离婚率和冷静期的报道叙事中,80、90后的年轻人“被认为”是缺乏责任心和沟通理解能力的,是为了追求一时的快感而冲动结婚的,所以才需要离婚冷静期来直接约束他们的“过分自由”。

《最完美的离婚》
按照这个逻辑,我们没有理由会认为在给婚姻的出口砌上一堵墙之后,只是“为了追求快感”的年轻人还会一头栽到婚姻里来。他们完全可以去用别的方式追求刺激和甜蜜,何必给自己添堵呢?
同理,这样只顾自己享乐,毫无责任心的年轻一代人,更不会去想要生养小孩了,所以我们可以直接预见生育率继续断崖式的下跌,没有小孩也没有伴侣的人将越来越多,老龄化社会也将加速到来。
所以,如果我们的目的是提高生育率、结婚率来让社会更繁荣稳定的话,那么离婚冷静期作为解决方法,它的底层逻辑和输出结果恰恰是和这个目的相悖的。
所以,离婚冷静期更像是病急乱投医,找错了病根,还抓错了药,如果不做出改变的话,结局已经没有悬念。
当前浪们指责年轻人冲动、不负责任的同时,不妨想一想年轻人生活在怎样的一个时代,面对的是怎样的未来。
要稳定家庭生活?可是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996甚至007都已经是工作常态,他们在家的时间都很难有了,拿什么去维护家庭生活?
难道拿996辛苦工作赚到的钱来稳固家庭生活吗?且不说是否可以用钱来维护感情,就说在还完房贷、车贷之后,还有多少能去拿来增进夫妻感情?
那不如生个小孩来增进夫妻关系,稳固家庭结构?那么从幼儿园到初中的学区房准备好了吗?就算砸重金买房了,学区突然变了怎么办?上了学之后,谁来从996中脱身给孩子辅导功课?而夫妻把全部精力和金钱都花在孩子身上之后,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就更稳固了吗?
所以,现代社会面临的婚姻和生育问题,不是由年轻人本身的性格缺陷造成的,而是这个社会使得他们必须专注眼前得失,在不安和焦虑中自顾不暇。
当双休、年假、食堂、合格的社会保障、平等的教育等等社会福利,早已逐渐演变成“传说”的时候,我们不再是坐在一条船上共同划桨前进的人,而是一个个掉进海里,拼命扑腾只为不沉下去的人。
这样高压的生存方式,又如何寄希望于两个人可以一直保持手拉手的“扑腾”状态?
所以,我们需要的是船,而不是在扑腾的时候,还把我们的手禁锢在一起的镣铐。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从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这部被称为“社会百科全书”的法典,通过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几乎为民事活动的方方面面提供了行为规范和依据。该草案在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参与了从2014年开始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于此次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离婚冷静期”、“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话题,杨立新接受新京报记者的采访时进行了解读。
离婚冷静期
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

此话题在微博引发热议。网络截图
案例:离婚率逐年走高
根据民政部召开的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情况,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
一名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以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申请离婚。
“离婚登记员当场受理申请后会分开询问当事人意愿,会进行劝说调解,如果双方坚持离婚,那么双方会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提交离婚协议等进行登记,离婚证当场便可以下发。”律师介绍说。
亮点:为离婚设立的30天“缓冲期”
即将审议出台的《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为离婚设立的30天“缓冲期”,被称作“离婚冷静期”。
根据新京报记者统计,目前社会以及网络上对此存在两种立场鲜明的看法,一种认为该规定给了夫妻双方足够的“后悔时间”,随时撤销离婚避免冲动而后悔;另一种则认为,夫妻情感破裂协议离婚是权利自由,设立冷静期会导致转移财产、打击报复甚至滋生家庭暴力。
专家分析: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
杨立新认为,“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杨立新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在韩国与德国,都有类似的规定。
“目前的规定是30天的时间,但这个规定没有区分特殊情况。”杨立新说,比如双方有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况,“这些都应该都不受冷静期的限制。”上述这些情况,也需要在执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的规章,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两个人真正想离婚,是没有办法冷静的。”杨立新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侵犯离婚的自由。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