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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减免 – 蜗牛派 http://www.woniupai.net 关注大学生创业和职场励志的媒体博客! Tue, 31 Mar 2020 02:31:33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4.18 http://www.woniupai.net/wp-content/uploads/2016/03/cropped-skidmark-32x32.png 租金减免 – 蜗牛派 http://www.woniupai.net 32 32 国务院稳就业意见:对带动就业强的创投企业,国家给钱、给项目 http://www.woniupai.net/114243.html Tue, 31 Mar 2020 02:31:33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14243 蜗牛派讯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就企业复工复产、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提出22项政策措施。

意见强调就业优先,提出要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意见要求多措并举保障重点群体就业。其中提出,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大规模专项培训,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等。

意见还提出多项对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支持政策。比如,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督促各地切实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

《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加快制定和完善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措施。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52个未摘帽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力度。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烟草局、邮政局等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建立农资点对点保障运输绿色通道,支持湖北省组织农业生产。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湖北省各级事业单位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向湖北省倾斜。做好湖北省疫情解除后的就业工作,加大资金、政策、项目倾斜,开展专场招聘和专项帮扶。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就业服务。2020年3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支持市县政府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表扬激励。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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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出13条具体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http://www.woniupai.net/114239.html Tue, 31 Mar 2020 02:29:55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14239 蜗牛派小编26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提出4个方面13条具体措施,加大对北京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帮助其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措施指出,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复工复产;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须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

根据措施,北京市将从调整还款安排、减免社保费用、享受缴税优惠政策、减轻房租成本压力等多方面扶持个体工商户,比如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采取展期、延期、循环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个体工商户还本付息压力;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等。

此外,北京市还将推动个体工商户拓展网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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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谷]出台44条实施细则,落实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发展相关政策 http://www.woniupai.net/114233.html Tue, 31 Mar 2020 02:27:44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14233 蜗牛派讯,武汉东湖高新区制定《关于强化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共计44条,涵盖减轻企业负担、加强金融、创新、稳岗支持以及优化企业服务等五个方面。对租用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写字楼、厂房及人才公寓等)的中小微企业、家庭(个人),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对适应3%增值税征收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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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woniupai.net/111133.html Thu, 19 Mar 2020 07:32:13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11133 县(市、区) 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抓好《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关于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意见》(金市疫情防指【2020】14金市疫情防指办【2020】 25 号 号)的落地,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 现将《金华市支业渡过难关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确保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战赢。

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章)

2020 年 3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一、减免小微企业税费。

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一)操作细则。

1.政策性减免。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2.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实施“征前减免”。减免的税款在当年度纳税申报时(12月征期)直接从应征税款中扣除,不征收入库;对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当年度11月底征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办理时需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待核准后即可享受“征前减免”优惠。

(二)政策咨询。

82468200(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方肖川)、82468211(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徐嘉忆)、82468266(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朱恺)、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二、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一)操作细则。

1. 网上申请。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24小时开放)。

登录网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

延期申报请选择-【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延期缴纳税款请选择-【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 实体办税服务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税预约(24小时开放):登录“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我的应用】-【预约大厅业务】进入,根据要求填写实地办理预约表,并点击“提交”,完成预约。

(二)政策咨询。

82468310(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金晓辉)、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一)操作细则。

1.网上申请。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24小时开放)。

登录网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具体操作指南可见: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栏—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保费申请办理流程指南(适用缴费人)

2.实体办税服务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税预约(24小时开放):登录“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我的应用】-【预约大厅业务】进入,根据要求填写实地办理预约表,并点击“提交”,完成预约。

(二)政策咨询。

82468227(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赵子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四、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一)操作细则。

登录浙江政务网(谷歌浏览器)http://www.zjzwfw.gov.cn ,在搜索栏输入“稳岗返还”,选择相应的“稳岗返还申领”栏目,点击在线办理。

(二)政策咨询。

82468227(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赵子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五、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一)操作细则。

1. 能源价格政策起止时间。

所有企业用电、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照浙发改价格〔2020〕22号文件执行,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电价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2. 申请审批流程。

企业用水、用天然气到户价格均下调10%,供水、供气单位在收费时自动扣除,企业无需申请。

对企业用电政策实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向供电部门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3. 能源价格政策其他。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政策咨询。

82468923(市发改委 黄红霞)。

六、减免小微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作为年度综合评价和荣誉申报的加分因素。

(一)操作细则。

1.减免期限。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2月房租免收,3、4月份房租减半。

2. 减免方式。

租金直接减免或延长2个月租期。

3. 减免流程。

承租方向相应国有企业提交房租减免申请,并提供市属国有企业明确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承租方在收到国有企业审核通过的告知书后至相关国有企业办理减免手续。

(二)政策咨询。

83184668(市国资委 邹军团)。

七、减轻企业防疫费用负担。

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复工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经属地政府批准,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

给予一定的疫情防控补贴。

(一)操作细则。

由各区政府、各开发主体管委会制定操作细则。

(二)政策咨询。

82225028(婺城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邵凯)、

82191979(金东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 傅慧)、

89150067(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 罗小慧)、

15267327021(金义都市新区经济发展局 刘谦谦)。

八、加大技改投资补助。

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给予补助,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补助。

(一)操作细则。

1.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必须是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经市经信局报备符合条件的防疫用品生产企业。

2. 申报设备。

防疫用品生产设备必须是新购置的生产设备(二手设备除外)。

3. 设备时限。

防疫用品生产设备必须是2020年1月23日至4月30日期间采购到位并试生产。

4.申报资料。

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设备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纳税证明等。

5.资金审计。

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相关票据和凭证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政策咨询。

82463633(市经信局技投处 钟鸣)。

九、建立企业绿色通道。

为企业开通“无见面服务”,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利用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资金网上快捷申报,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一)操作细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通过省财政厅联合省卫健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确定的52家单位(金华:浙江德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口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经审批可免进口关税。

(二)政策咨询。

81361037(金华海关 袁振)、82487083(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邵晓生)、82176173(金东区行政服务中心 徐雄)、 13757982821(金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朱丰蕾)、82982161(金义都市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王江生)。

十、加强信贷纾困。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帮助妥善安排还款方案。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使用央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

(一)操作细则。

由相关企业到各银行机构办理。

(二)政策咨询。

82178738(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李振浩)、82370179(金华银保监分局 刘操明)。

十一、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推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充分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贷。

(一)操作细则。

具体以各家金融机构出台的实施办法为准。

(二)政策咨询。

82178738(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李振浩)、82370179(金华银保监分局 刘操明)。

十二、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

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担保需求,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费。对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对市国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应收担保费用的50%给予专项补助。

(一)操作细则。

1.申报标准。

疫情期间市国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应收担保费用的50%给予专项补助。

2.申报程序。

①企业申请。市国控融资担保公司向市金融办提出补助申请。

②资料审核。市金融办会同财政、国资委、金控集团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③补助兑现。根据审核意见兑现补助资金。

(二)政策咨询。

82378775(市金融办金海翔)。

十三、强化国际商事证明服务。

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免收证明开具手续费。

(一)操作细则。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贸促会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极速浏览器),实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不见面”线上办理。

(二)政策咨询。

82468052、82468977(市贸促会 吴秀芳、贾瀚)。

十四、提高外贸参展补助。

按照“能展尽展、全力促展”的原则,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已支付展位费用却未能参加的,按照参展的标准进行补助。

(一)操作细则。

1. 具体标准。

对参加列入市政府年度展会目录中,由市商务部门(贸促会、国际商会)自主举办的境内外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资助。

对参加美国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80%资助、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新兴市场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70%资助、参加其他境外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60%资助。单个展位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资助4个标准展位,每家企业全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 审批流程。

相关企业按照正常年度参展补贴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市商务局审核确认,提交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二)政策咨询。

82469345(市商务局外贸处 施孝东)

十五、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一)操作细则。

1. 具体标准。

工商注册地在金华市区且上一自然年度自营出口额在400万美元以下以及该自然年度新出口,并逐一自行确认投保的企业(企业名单以金华市商务局确认为准)。按确认投保小微企业出口海关数全额投保,投保企业无需支付保费,由市商务局将保费预拨给承保机构。每家投保企业享受的单一国外买家违约最高赔付上限从5万美元提高至8万美元。

2. 审批流程。

符合参保条件的相关企业可向中国信保金华办事处或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领取并填写《投保回执》等相关投保材料,由承保机构将企业相关资料报经市商务局审核确认后纳入投保。

(二)政策咨询。

1.中国信保金华办事处

联系人:金芳蕾 电话:82453098

邮 箱:jinfl@sinosure.com.cn

地 址:金华市亚峰路1号瑞城名座23楼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联系人:蒋惠、陈锐 电话:89135389

邮 箱:wuhao66@zhej.picc.com.cn

地 址: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518号

十六、加大对市场保供企业补助。

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工和储备的骨干企业,因采购价格、物流、人工费用上涨、损耗等因素,企业经营困难的,视实际情况给予专项补助。

(一)操作细则。

1. 补助对象。

根据(金商务发〔2020〕19号)精神,列入金华市联保联供重点企业名录库的市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1月23日至2月23日重点保供期)为完成稳价保供任务,因采购价格、物流、人工费用上涨、损耗等因素造成运营成本增加的企业。

2. 补助标准。

对疫情防控期间切实承担起市区粮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稳价保供的骨干企业,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①超市类:日均营业额在30万元—80万元、8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运营费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②农批市场类:蔬菜等日均交易量达到400吨、日均交易额达到200万元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运营费15万元的补助。

③粮食批发市场类:粮油等日均交易量达到150吨、日均交易额达到65万元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运营费15万元的补助。

3. 审批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补助。

(二)政策咨询。

82338939(市商务局商贸运行处 富维红)、82309316(市商务局粮食处 胡双平)。

十七、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市域外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对在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设立的劳务合作基地,可参照东西部扶贫劳务合作基地政策给予招工补助。

(一)操作细则。

由各区政府、各开发主体管委会制定操作细则。

(二)政策咨询。

82225028(婺城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 邵凯)、82191979(金东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 傅慧)、89150067(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 罗小慧)、15267327021(金义都市新区经济发展局 刘谦谦)。

十八、支持落实隔离观察。

鼓励企业利用厂区宿舍、职工公寓对市域外务工人员进行隔离观察,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补助。把市域外务工人员原租(住)房作为隔离观察场所,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所在村(社区),按隔离户数,给予每户500元的奖励。

(一)操作细则。

由各区政府、各开发主体管委会制定操作细则。

(二)政策咨询。

82225028(婺城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 邵凯)、82191979(金东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 傅慧)、89150067(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 罗小慧)、15267327021(金义都市新区经济发展局 刘谦谦)。

十九、保障返金务工群体权益。

非疫情重点地区返金务工人员,严格执行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支付薪酬的,政府参照市失业金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

(一)操作细则。

由各区政府、各开发主体管委会制定操作细则。

(二)政策咨询。

82225028(婺城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 邵凯)、82191979(金东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 傅慧)、89150067(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 罗小慧)、15267327021(金义都市新区经济发展局 刘谦谦)。

二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操作细则。

1.申请备案。

市区企业向所在地人力社保局申请(其中市属国有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开展线上培训。

2.补贴申领。

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培训课程后,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补贴,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在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3.补贴标准。

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的,课件(视频)制作、考核测试等每课时2000元、每天不超过8000元,每期按不超过4.8万元给予企业补贴;少于100人的或者课件(视频)、考核测试相同的按比例扣减。

企业购买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培训成本按平台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发票凭证核定,每期不少于100人的按培训成本的95%、不超过4.8万元给予补贴;少于100人的按比例扣减。

(二)政策咨询。

82469675(市人力社保局 陈丹霏)、82225133(婺城区人力社保局 郑子圭)、82181009(金东区人力社保局 陈丽英)、89150067(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 金黄容)。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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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应对疫情,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意见 http://www.woniupai.net/107209.html Fri, 06 Mar 2020 06:14:26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07209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为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和为了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应而加大研发力度、扩大生产规模的鄞州区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应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充分发挥信贷、保险、担保等多渠道作用,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高效满足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合理融资需求,保证信贷规模充足,适当给予优惠利率和费用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应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减少疫情灾害影响,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2.引导加强转贷担保支持。引导政策性转贷公司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申请转贷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转贷费用按80%收取的优惠。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强对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3.加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力度。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经营困难造成贷款逾期、不良等情况的,经核实后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鄞州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租户),房租免收2个月。引导商业综合体、楼宇业主为餐饮企业和租户适当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5.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6.给予技改相关补助。鼓励防疫类及相关配套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在政策执行期实施技改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

7.扩大研发投入资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区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8.给予企业展位补助。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仍按原应展标准补助。

9.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的双创平台的在孵企业,免收第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第2个月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双创平台对在孵企业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双创平台,优先予以区级科技双创政策扶持。

(三)稳定职工队伍

10.缓缴社会保险费。贯彻落实上级相关缓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政策。对确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的,允许提出补办申请,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如本政策发布之后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鄞州区遵照执行。由区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3日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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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政策 http://www.woniupai.net/107207.html Fri, 06 Mar 2020 06:13:39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07207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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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 http://www.woniupai.net/107205.html Fri, 06 Mar 2020 06:12:56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0720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2020年度全市银行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目收费2亿元以上。充分发挥好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绿贷通”“绿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用工。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外贸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扶持“双创”载体。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前下达当年度市众创“十条”部分面积补助专项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建立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机制。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加大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八)加快资金兑现。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本意见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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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出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政策意见》 http://www.woniupai.net/107202.html Fri, 06 Mar 2020 06:12:14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07202 为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宁波迅速研究并制订了《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该意见综合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社保方面  

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

对近3年新上规模中小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

其中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在全国率先出台。

二、金融方面  

率先在全国提出地方银行法人机构信贷支持政策,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

对中小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免或减半收取担保费;

努力保持中小企业充足流动性,三家政策性银行在甬分支机构落实首批50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

三、财税方面  

调整定额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财政贴息,优化出口退(免)税。

四、外贸方面  

我市外贸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对因疫情被迫放弃境外参展的,仍旧给予展位费补助。

提高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

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

五、房租减免方面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相关政策实施中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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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发布帮助企业复工复产12条政策! http://www.woniupai.net/107200.html Fri, 06 Mar 2020 06:11:07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07200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

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影响,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杭州的“稳”为全省全国大局作出贡献。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后附)等系列惠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再制定如下政策:

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在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政府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的50%额度给予奖励。

2.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免收两个月担保费,非国有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的,比照国有政策性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两个月补助。

3.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

4.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5.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6.补贴商贸服务企业。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两个月补贴。

7.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可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

8.发放企业员工租房补贴。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政府给予每人500元租房补贴。

9.统筹解决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解决员工临时过渡性住宿。全市统筹床位5万张以上,政府安排2亿元予以补助。

10.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结束。

11.全力保障防疫物资采供。鼓励医药流通企业采供急需防疫物资,其中对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的,政府给予0.5元/只的补助,补助期限暂为政策印发之日起两个月。

12.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深化“走亲连心三服务”活动,建立市级服务企业工作专班,组织各级干部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全覆盖精准服务。对企业涉及疫情的法律纠纷,通过成立律师公益服务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积极提供援助,降低法律风险。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全市上下政企联动、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切实做到“政府过紧日子”,以最大诚意、最大力度,进一步削减“三公”经费和专项资金,千方百计挤出资金,帮助企业和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广大企业要坚定信心,自力更生,严格防控疫情,有序复工生产,努力将疫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广大职工要顾大局、识大体,弘扬家国情怀,全力投入生产经营,以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作出贡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步就疫情形势再及时制定实施相应政策。中央、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1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3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附件1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附件2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附件3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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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发布20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http://www.woniupai.net/107198.html Fri, 06 Mar 2020 06:10:20 +0000 http://www.woniupai.net/?p=107198 为树立中小企业信心,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2月7日,绍兴市正式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政策措施》的出台,既是缓解、消除疫情对绍兴市民营企业影响,把企业损失降到最低点的积极行动;更是稳定社会预期,保持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

二十条政策意见

各区、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三服务”,重点服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保障企业正常复工运转,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复工支持

(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春节假期开始至2月9日24时前,经当地政府批准复工的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等报酬超日常报酬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为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各区、县(市)政府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解决集中医学观察点、返工包车接送、生产资料运输等问题,保障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供应。(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降低小微企业要素成本。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相关银行要用足用好央行低成本专项再贷款,对重点防疫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全年新增社会融资1500亿元,其中新增贷款900亿元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合理延长还款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对重点防疫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期限不少于3个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原则上对2020年4月底前到期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不短于3个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推行无还本续贷。充分发挥各级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转贷。取消受疫情影响企业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时的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和再担保费,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缩短放款时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2020年2月至7月期间承保的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担保费在2019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5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五)提升保险服务质效。保险业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出险的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时效,确保理赔率达到100%。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有关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保费在2019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1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

(六)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深化便利办税措施。进一步扩大邮寄发票对象,确保疫情期间企业对发票的需求,在疫情期间临时扩大邮寄发票对象范围,由原来的A、B类企业扩大到C、D类企业。进一步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缩短退税周期,对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企业,在疫情解除之前,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和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仍按规定缴纳),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九)增加财政专项支持。全市安排不少于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防疫工作专项支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有关贴息等各项财政政策支持。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优化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协助政府进口防疫物资的外贸企业,每进口10万美元物资奖励1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绍兴海关)

(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鼓励非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主动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房租,减免1个月以上的,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十一)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就业招聘活动由线下转向线上,疫情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免费为广大用工企业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

(十二)给予境内外展会参展企业费用补助。列入年度重点支持目录的境内外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给予100%展位费补助;重点支持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参展企业50%展位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三)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出口小微企业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绍兴银保监分局)

五、加大相关行业中小企业支持

(十四)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优先予以政策扶持,扶持金额为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金额和第2、第3个月房租免收金额的一半,每个小微企业园区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五)扶持农渔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给予补助。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未出海的渔船,视作正常生产作业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临床诊治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紧急立项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使用创新券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服务的,创新券抵用额度从50%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七)扶持文化创意企业。从市级财政核定的2020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出1500万元用于定向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创企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十八)扶持旅游等相关企业。市、县两级文广旅游部门在同级财政核定的2020年旅游发展专项经费中,切出10%专项补助疫情损失较重的旅游及直接相关的餐饮、宾馆等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

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支持

(十九)保护中小企业疫情期间的民商事诉讼权益。依法保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妥善认定因疫情防控引起的中小企业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

(二十)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实施免费服务中小企业专项行动,组织全市律师事务所与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开展结对服务,实施“点对点”服务模式;搭建中小企业管理者和结对律所为主体的“中小企业e服务微信群”,为结对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成立疫情防控公益律师服务团,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免费为因疫情无法正常按时开工或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对涉及疫情紧急物资等方面的公证证明。(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贸促会绍兴市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有效期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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