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06]3号第五条: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地税发[2007]15号第五条规定:
1、各类学校及学校教育机构应于2007年2月底前到学校、幼儿园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新办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自2007年3月1日起,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吉林省文化体育业发票》。
4、2007年4月1日起,除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并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应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发票。
第六规定: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问题(一)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月办理纳税申报。
(二)我省对教育劳务营业税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应在每年6月份前将有关部门批准办学及审核批准收费项目标准等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提示:一、2006年1月1日开始各类学校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截止时间为:2007年2月底。新办的教育机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2007年3月1日起领购发票。
三、2007年4月1日起应税收入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发票。
四、2007年6月前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要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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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贵公司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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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但是根据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设立当年申报所得税即可,而不用预缴,即使无营业额也要进行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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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携带业主身份证、房产证明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您若有其他问题,可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12366-1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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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征管处]回复: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即已开业,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中期发生停业、复业(或提前复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固定格式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具体表格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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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国、地税联合发证的工作正在逐步推进,从企业登记、城市区域开始实施,目前不是所有登记证都是联合发证。鉴别税务登记证应到证件上载明的登记机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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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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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试行)》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 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按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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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办理了工商变更30天后还没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是违反了税法规定的行为,具体罚款金额由大厅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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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办理发票领购资格需携带以下资料: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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