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所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类“植物类”第(十一)项“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资产的花卉则享受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如果不是自产而是外购花卉用于销售则视您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来确定相应税率。
成本计算问题在税收法规中未作规定,请您根据相应的会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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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据此,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可以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贵单位的漂白处理过程不在上述工序的范围,故应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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