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这里强调了“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基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很多省份也有这一说的,但贵公司所在地执行什么样的标准,还需咨询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税前扣除的合法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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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01]9号文中提到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这里的工资总额如何界定,是公司全年支付给员工的所有薪酬福利还是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请明示。
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这里的上年工资总额如何界定这个数字的确定是由哪个部门来核定核定中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么3:闽劳社文[2004]13号文中说: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在税前扣除。我们企业税前扣除是按照4%还是5%执行
答复:1,按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不需税务机关批准。
3、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按财政部财企[2008]34号规定:企业年金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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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有具体的文件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1)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3)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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