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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商务部自贸区港司司长唐文弘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透露, 浙江、辽宁、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7个自贸试验区挂牌运行三年来,总体方案确定的1055项试点任务已基本完成。
截至目前,7个自贸试验区规模以上企业复工率已达100%,为努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保障供应链通畅做出了贡献。
发布会上,辽宁省自贸办主任、省商务厅厅长宋彦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明确要求加快落实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任务,“加强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是辽宁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的改革试点任务。辽宁自贸试验区挂牌三年来,聚焦国家赋予的推动东北亚开放合作特色改革试点任务,在商务部指导下,大胆闯、大胆试,形成了一批改革创新经验,圆满完成了相关改革试点任务。
浙江省自贸办副主任、省商务厅总经济师朱军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三年来,浙江自贸试验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坚持首创性差异化改革,特别是在推进以油气全产业链为核心的大宗商品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方面,充分发挥了改革“试验田”作用,走出了浙江的特色之路。
辽宁圆满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宋彦麟向第一财经介绍,辽宁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东北亚经贸合作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的意见》,提出要深耕日韩俄,探索创建东北亚经贸合作先行区,将这项任务进一步项目化、具体化。
挂牌三年来,辽宁自贸试验区一是推进了与东北亚全方位经济合作。辽宁自贸试验区三年新增300余家东北亚外资企业入驻;沈阳片区开辟东北亚创新中心和人文交流中心建设新路径,全国首家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单一窗口”正式上线运行;大连片区搭建中日韩青年的国际双创平台,推进中日经贸产业合作园建设;营口片区充分发挥海铁联运优势,东北亚的国际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取得成效。
二是创造了一批含金量十足的改革经验。累计形成保税混矿、进境粮食监管、集装箱码头股权整合等一批重点面向东北亚开放的全国首创制度创新成果,7项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88项在省内复制推广。通过改革创新,在铁矿石混矿、进境粮食检疫、出口成品油通关、水产品国际中转等重点项目上取得突出成效。
三是改革红利不断释放。东北振兴“孵化器”作用正在显现,三年来,辽宁自贸试验区区内企业由原来的1.2万户增长到现在的5.8万户,新增注册资本6987亿元,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桥头堡”效应初步形成。截至目前,辽宁省自贸试验区已有217家东北亚外资企业入驻。
去年辽宁自贸试验区税收登记企业3.7万户,财税收入105亿元,是成立前的3.3倍;进出口总额1691亿元,是成立前的1.7倍;固定资产投资139亿元,是成立前的3倍。新签约落地重大项目163项,其中已落成投产105项,在建51项,7项即将开工建设。
宋彦麟称,下一步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全力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
浙江自贸试验区三大成果
朱军向第一财经介绍,浙江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以油气全产业链为核心的改革创新全球瞩目。
首创性、差异化、集成性的改革实践打出改革发展“组合拳”,形成特色制度创新成果和实践案例116项,在全国复制推广27项。特别是聚焦油气生产、储运、贸易、结算等环节,创新实施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试点、成品油“批发无仓储”试点等改革举措,形成了36项特色制度创新成果,推动了全国油品市场管理体制改革。
二是加快聚集了一批专业化国际化的平台和项目。
比如,大力引进一批油气产业战略投资者,与上期所开展“期现合作”,引进霍尼韦尔、BP醋酸等一批重大项目,新增油气企业6000余家,油品交易额年均增长111%,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年均增长93%、99%;船用燃料油直供量超400万吨,年均增长57%,跃升为全球第八大加油港,初步形成保税船用燃料油“舟山价格”。建成全国最大的油气储运基地,油品储备规模达到2790万吨,LNG年接卸能力300万吨;年产4000万吨旗舰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2000万吨/年炼化工程建成投产;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累计达1721亿元,年均增长440%。疫情发生以来,得益于油品贸易的快速发展,今年1-2月份,舟山市实现外贸出口增长30%、进口增长120%。浙江自贸试验区“不产一滴油”,但在全国乃至全球能源版图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三是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建成全国领先的营商环境。
坚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撬动各领域“放管服”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从200多个工作日缩减至42个工作日,领跑全国;实现常态化企业开办4小时办结。建成船舶进境通关无纸化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船舶通关“一单多报”经验成为全国样板,船舶通关时间从16小时缩减到2小时;率先试点船舶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56项口岸通关监管举措,保税船用燃料油供应效率与新加坡持平。
朱军向第一财经表示,下一步,浙江自贸试验区将大力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抓住政策落地的重大机遇,加快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进一步推进浙江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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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一)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按照省政府的开复工时间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三个有”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原则,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三)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8890热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等方式,按照属地化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营商局)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贴息资金从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担保集团可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省农业担保公司,各市政府)
(六)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用好省担保集团3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积极为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
(七)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妇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八)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辽西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 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九)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对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要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十)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各地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对接。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等线上方式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
(十一)发挥信贷资金引导作用。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设立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贷款资金,加快落实首批20亿元贷款额度,专项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由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完成资金支付。(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三、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五)减免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未及时归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十六)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直项目单位、各市政府)
(十七)建立帮扶奖励机制。各地区要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性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省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各市相关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十八)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降低运营成本
(十九)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二十一)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加强综合保障
(二十二)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十三)规范企业用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二十四)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十五)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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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20]3号普发)
现将《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
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倡导全社会支持各类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相互支持、守望相助,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稳供给、稳生产、稳经营,特制定以下支持内外资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城市运营保障单位要确保欠缴水费、电费、燃气费、热源费的企业用户(含星级酒店)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停供。减半征收各类企业2、3、4月份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大连供电公司、大连华润燃气公司)
二、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免收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三、对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允许用人单位延缓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对延缓办理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四、对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酒店)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纳税人,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市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日后15日内缴纳。对于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顺延至复工日期。(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政府口岸办)
六、2020年2月2日起申请疏港进口重箱(含内外贸集装箱)和集港内贸出口疫情防控物资集装箱计划的,免收2020年1月24日至市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的普通重箱(即冷藏重箱、危险品重箱、超限箱、特种箱除外)港内堆存库场使用费。对经辽宁港口集团绿色通道运输的疫情防控物资提供24小时操作服务并免收卸船货物车船直取作业、装船货物加载作业及直装作业产生的港口作业包干服务费。(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辽宁港口集团)
七、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4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区级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相关政策实施中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八、支持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企业提升产能、产品等级和填补空白,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领域开展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由《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1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支持企业对新招或待工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前向企业预支的补贴资金由3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在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基础上,普惠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十二、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加工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如企业还款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市政府将根据疫情防控和企业运行情况,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措施。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
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倡导全社会支持各类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相互支持、守望相助,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稳供给、稳生产、稳经营,特制定以下支持内外资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城市运营保障单位要确保欠缴水费、电费、燃气费、热源费的企业用户(含星级酒店)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停供。减半征收各类企业2、3、4月份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大连供电公司、大连华润燃气公司)
二、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免收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三、对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允许用人单位延缓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对延缓办理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四、对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酒店)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纳税人,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市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日后15日内缴纳。对于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顺延至复工日期。(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政府口岸办)
六、2020年2月2日起申请疏港进口重箱(含内外贸集装箱)和集港内贸出口疫情防控物资集装箱计划的,免收2020年1月24日至市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的普通重箱(即冷藏重箱、危险品重箱、超限箱、特种箱除外)港内堆存库场使用费。对经辽宁港口集团绿色通道运输的疫情防控物资提供24小时操作服务并免收卸船货物车船直取作业、装船货物加载作业及直装作业产生的港口作业包干服务费。(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辽宁港口集团)
七、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4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区级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相关政策实施中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八、支持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企业提升产能、产品等级和填补空白,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领域开展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由《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1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支持企业对新招或待工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前向企业预支的补贴资金由3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在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基础上,普惠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十二、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加工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如企业还款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市政府将根据疫情防控和企业运行情况,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措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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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双创孵化载体发展。鼓励双创孵化载体在疫情期间为企业适当减免租金,经区政府认定的,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企业加大疫情防控产品的研发投入。对已开展疫情防治药物、医疗设备、防控设备、消毒制品、病毒检测等新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经区政府认定的,每家企业给予20%的研发投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承担疫情防治科研攻关应急专项。对承担国家及省市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研攻关应急专项的企业,按每个项目经费1:1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对新建、扩产的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经区政府认定的,当年给予技术升级改造投资金额10%、房屋租赁租金50%、新建生产线投资金额20%的补贴,每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给予每家企业5-10万元物流成本补贴。
积极解决企业诉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开通企业服务24小时专线(024)23667988,受理和解决企业疫情期间相关问题,切实保障企业正常运行。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项目立项、建设施工、生产经营、交通运输等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开辟应急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先发证、后审核”的承诺制办理方式。凡企业提出申请,各审批部门实现即来即办,政务服务中心指派专人全程代办或上门服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服务机构和国资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区财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费率补贴,融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提供1%的融资担保费率补贴,融资额度1000万以上的,提供0.5%的费率补贴,封顶50万元;通过风险资金池撬动信贷规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高企科技贷、定单贷等创新金融产品。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对高成长企业新增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增幅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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