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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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2008年4月30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已经颁布,《办法》中详细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但具体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目前并未明确,同时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目前暂没有具体规定,因此,鉴于上述因素,企业暂时还无法认定。请关注我们的网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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