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海口市一家广告设计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广告设计收入外,还有零星的房屋租金收入,对2020年3月的房屋租金收入可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你公司提供原适用3%征收率的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适用5%征收率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仍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仍按5%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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