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相关的清单一份,但该清单不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要求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如果是没有税务监制章的手写版清单则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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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有啥区别?别再傻傻分不清楚小编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