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集中管理引发企业所得税风险-蜗牛派

资金集中管理引发企业所得税风险

由于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收法规,公司税务风险可能会损害公司的税务相关行为。具体表现是公司税务相关行为的不确定性。结果是企业支付更多的税或更低的纳税。总之,企业的税收相关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税收政策合规性,税额核算和税收筹划。税收政策合规性是什么样的税收,税额是税额,税收计划是如何获得最低税收的问题。

目前,为加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控制,许多企业集团都采用了资本整合的优势,普遍采用集中资金管理制度,将整个集团的资金集中到集团总部。集团内部成员公司必须从运营,投资和筹款活动中获得现金。盈余存在于集团总部指定的账户中,由总部统一派遣,管理和使用。通过资金集中管理,企业集团可以实现整个集团内资金和资源的整合和宏观分配,将现金盈余企业资金分配给资金紧张的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金融风险,确保实现集团的战略目标。最大化整体利益。但是,资金的集中管理必然会导致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并引发企业所得税风险。这种风险包括两种情况:

占用资金的关联方的利息或利率低于同期银行的利率

国内会员公司向海外会员公司提供资金。如果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息,则减少国内会员公司的利息收入,从而降低中国企业集团的纳税义务。

2.如果国内会员公司向国内会员公司提供贷款并且借款人的实际税负高于贷方的实际税负,则贷款人支付的较低利息的纳税义务低于纳税义务。对于出租人的利息收入减少,从而减少了该国企业集团的纳税义务。

应该指出的是,实际税负可能不等于税率,例如,亏损企业的实际税负为零。因此,判断关联方是否存在空置或利息不足的风险主要取决于该地区企业集团的纳税义务是否减少。

如果与资本贷款关系的国内成员公司的实际税负相同,只要交易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整体税收减少,按照国家通告《印刷和分发特别税收调整实施办法税务管理(试行)》(国税发[2009] 2号第30条规定,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或调整。

从关联方收到的债务投资超过了规定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第1条规定实际利益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债权投资的相关部分,其股权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应当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以及随后的几年。国税发[2009] 2号文件第85条进一步规定了关联方企业扣除利息支出的问题。其中,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年内支付的所有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率÷关联债务比率)。

企业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提供有关资料,并证明有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国内关联方,实际支付给国内关联方利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不受上述债务投资比例的限制。对其股权投资。

鉴于上述两种企业所得税风险,实行集中资金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将不同成员公司之间的资金分配作为关联方交易进行管理,并实施以下管理制度:

首先,应在基金的受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订转让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相同的利率;

二,资金转移方根据贷款合同计算利息费用,资金转移方按时确认利息收入;

第三,借款金额需要注意其是否符合税法对相关企业信贷投资与其股权投资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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