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支出。
据了解,此次降低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申领门槛,取消了过去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时限要求。具体条件及标准为: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于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则进一步扩大了申领范围。具体条件及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我市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交纳房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类实体注册时间须在2015年9月7日之后),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按照小微企业每年每户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2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为2年。同一创业者在我市注册多个创业实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此外,此次还专门设立了创业孵化补贴。自2019年起,对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实施孵化奖补。按照每孵化成功1户企业奖补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补贴不超过1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编辑:赵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