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发表的题为《“胖丫”制售假药获刑三年》走红网络,不是因为罪名本身,而是因为胖丫的特殊身份,作为本山传媒有限公司的演员竟然制售假药,给本山传媒抹黑,更让众人失望。
接下来笔者将从法律角度剖析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1、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法理分析:先分析本罪构成要件:(1)本罪客体不仅侵害了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而且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2)本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4)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再看什么是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即,该罪是行为犯,危害后果系量刑情节。 那么何谓“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假药包括:(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4)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5)变质的;(6)被污染的;(7)使用依照该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8)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由此可见,假药未必都有害,本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结合本案:本案中,胖丫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映客直播、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纯中药减肥胶囊”,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并对该胶囊进行装瓶、封袋,自制说明书,并使用微信与购买者联系,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即使没有副作用,即使有效,但依然会因为未经许可而被认定为假药,进而获刑。
4、澄清事实:媒体容易将该期生产销售假药罪与本山传媒联系在一起,是否真的有联系,我们不得而知,然而在法律上,我们只能用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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