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修订《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00万元重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者-蜗牛派

山西省修订《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00万元重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者

6月26日上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的奖励办法强化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从17个方面对2004年印发实施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奖项,大幅提高了奖金标准,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由8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将于近日正式印发。

  激励激发自主创新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订出台,是山西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和科技奖励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奖励办法》紧紧把握新时代赋予科技创新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进一步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内生动力,为加快推进我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工作发挥重要的作用。

据山西省政协副主席、省科技厅厅长谢红介绍,《奖励办法》主要从奖励导向、奖励条件、奖项设置、评审机制、奖金标准、诚信建设等17个方面对2004年印发实施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重点强化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政策导向,着眼破解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难题,把引导全社会创新、推动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作为奖励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出发点之一,全方面、多途径强化政策导向。

强化了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导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的重要指示,结合我省构建多元化中高端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在推动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奖励办法》中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强化了创新导向。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中增加了颠覆性技术创新内容,授予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颠覆性重大创新创造的个人和组织;在省科技进步奖中增设管理创新类奖项,奖励在政府管理、科技管理、社会管理等领域创新模式、机制、制度的个人和组织;增设企业技术创新奖,进一步确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研发投入力度大、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产生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企业予以表彰。

强化了应用导向。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思想,明确规定技术发明奖与科技进步奖项目要有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从而引导各类科技项目在立项选题时就要结合经济社会需求,并切实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大幅提高奖金标准

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扩大了奖励对象。针对我省科技基础相对薄弱,科技人才相对匮乏的实际,《奖励办法》将奖励对象由“公民”扩展为“个人”,为山西科技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非中国籍专家也可获奖;强化了开放合作。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革为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范围由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扩大为省内外、境内外个人或组织,授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10项,并由2年评审1次调整为1年评审1次,并增设授奖等级和奖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省科研人员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为我省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提高了奖金标准。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由8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新设的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金60万元;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奖金由6万元、2万元、1万元提高至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奖金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金数额的提高,体现了对知识、对人才、对创新创造的尊重,从而进一步激发创新内生动力。同时,拓宽了国家奖提名范围,突破过去只由我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可以提名的限制,拓展为只要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优秀项目,均可提名。

据了解,按照现行奖励办法规定,原来每年奖励经费预算是500万元。其中奖金占比85%多,评审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费和工作费占比一般不超过15%。奖励办法修订后,奖金大幅度提高,奖励经费年预算一般不超过6000万元,每年经费动态调整。

  改进申报评审工作流程

结合山西省多年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经验,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改进了申报评审工作流程。改革了申报程序。将现行推荐制度改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提名者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改进了评审机制。规定“建立客观、定标的评审机制,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明晰了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了评审的公开透明度。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提名和评审规则、评审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扩大公布范围,以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健全了诚信制度。完善鉴别、纠错机制,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据介绍,新的奖励办法突出体现了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性。强化省科学技术奖的权威地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要求,在《奖励办法》中提出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同时对奖励结果运用作了限制性规定,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确保了科学技术奖不被滥用。

  大幅提高奖金标准

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扩大了奖励对象。针对我省科技基础相对薄弱,科技人才相对匮乏的实际,《奖励办法》将奖励对象由“公民”扩展为“个人”,为山西科技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非中国籍专家也可获奖;强化了开放合作。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革为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范围由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扩大为省内外、境内外个人或组织,授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10项,并由2年评审1次调整为1年评审1次,并增设授奖等级和奖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省科研人员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为我省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提高了奖金标准。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由8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新设的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金60万元;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奖金由6万元、2万元、1万元提高至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奖金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金数额的提高,体现了对知识、对人才、对创新创造的尊重,从而进一步激发创新内生动力。同时,拓宽了国家奖提名范围,突破过去只由我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可以提名的限制,拓展为只要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优秀项目,均可提名。

据了解,按照现行奖励办法规定,原来每年奖励经费预算是500万元。其中奖金占比85%多,评审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费和工作费占比一般不超过15%。奖励办法修订后,奖金大幅度提高,奖励经费年预算一般不超过6000万元,每年经费动态调整。

 改进申报评审工作流程

结合山西省多年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经验,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改进了申报评审工作流程。改革了申报程序。将现行推荐制度改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提名者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改进了评审机制。规定“建立客观、定标的评审机制,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明晰了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了评审的公开透明度。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提名和评审规则、评审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扩大公布范围,以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健全了诚信制度。完善鉴别、纠错机制,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据介绍,新的奖励办法突出体现了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性。强化省科学技术奖的权威地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要求,在《奖励办法》中提出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同时对奖励结果运用作了限制性规定,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确保了科学技术奖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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