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优惠政策,对上述人群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20%上限上浮至14400元。
同时,对企业新招用上述重点人群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三年内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分别按30%、50%上限上浮至7800元、9000元。
据悉,相比以前,四川本次出台的政策提高了优惠幅度,即将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扣减限额标准从每户每年9600元提高至14400元,招录企业税收扣减定额标准从每人每年5200元、6000元分别提高至7800元、9000元,均提高50%。同时,四川还首次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纳入重点群体范围,并将涉企优惠范围扩大至所有企业。
(责任编辑: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