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办企业。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
二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个方面权力,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
(责任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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