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开展业务发展奖励活动,利用公司自购物品(营销用品和销售物资)作为奖品,请问是否可以直接列支成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地税主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地税主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贵公司开展业务发展奖励活动所购买的作为奖品的货物可以在税前列支。该奖品支付给个人时需要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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