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回租赁是指设备所有者以市场价格将设备出售给出租人,然后通过租赁方式租回原设备的方式。
租回租赁税处理
售后和回租业务,涉及开发商,买家和商家。这侧重于从开发商的角度对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待遇。在销售和回租业务中,开发人员出现在三个不同的身份(销售,租房和出租人)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答复》(国税函[2007] 603号)规定从事实际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通过销售方式转让生产经营。对于房屋和建筑物等房地产,资产从买方租回。无论租赁方式如何,公司都应将销售和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税务处理。不动产所有权的出售或转让成本与转让的不动产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当期营业利润和损失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企业通过销售和回租业务转移下列一项或多项资产权利或风险,无论房地产的合法所有权是否发生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转让),企业均应转让全部或不动产的一部分。所有权:获得资产增值收益的权利;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坏和折旧)造成的损失;对所拥有资产的利益;在随后的资产期间使用权益;和股权的处置。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售后和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业务,以便进行税务处理。作为销售业务,购买者在出售建筑物及其附件时获得的所有价格和现金支出(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基于“销售房地产”中列出的“销售房地产”税项。《营业税和税率表》。作为税收计算的基础,营业税按5%的比率计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取的一些资金或费用(如市政府收取的市政费,邮政部门收取的邮政通信费等),不论其财务核算,都应当作为销售。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金额。另外,在出售房地产时,如果价格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价格应为营业额;如果折扣金额开具发票,无论其处理的财务状况如何,都不会从营业额中扣除。这样做的目的是堵塞使用低价收费或发票划定税基的漏洞。作为租赁业务,开发商通常首先从商家收取租金,然后根据合同向买方支付租金。开发商收取的租金应以《营业税率表》中列出的“服务业”税项为基础,承租人获得的全部收入应作为纳税基础和营业税。应按5%的比率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根据合同向买方支付的租金不得抵扣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
回租租赁的税收筹划
在上述租赁业务中,购买者是商店的业主。在出租房屋时,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教育附加费。作为分租契,开发商不是产权的所有者。在向商人出租房屋时,无需缴纳房产税。如何签订售后租回合同,对开发商有一定的规划空间。
在第一种方案中,开发商在买方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与买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作为分租赁,开发商与商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相关税费。开发商每年收到600万元商户的租金,应纳税额计算如下:营业税=6000000×5%=30万元(元);城市建设税=300,000×7%=21,000(元);教育附加费=300,000×3%=9000(元);税费总计33万元(其他税金和费用略有计算)。
在第二个方案中,开发商建立了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当开发商出售现有房屋时,房地产销售合同仅与购买者签订。物业管理公司和购买者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的某些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应减少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总收入,减去水和所有者支付的电费。承租人支付的天然气和水,电,煤气和房屋租金的余额是营业额和营业税。因此,物业公司可以使用120万元的租金收缴差额作为税基,并按照“服务业”税项的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和附加税;它也可以基于“代理行业”的营业税基础。相关规定将用于收取600万元商户的租金,将分解为480万元的租金和120万元的手续费。物业公司收取的租金不征税,代理费为120万元。支付相关的税费。物业公司支付的税费计算如下:营业税=1200000×5%=60000(元);城建税=60000×7%=4200(元);教育附加费=60000×3%=1800(元);共66,000元。
比较这两种方案,众所周知,物业管理公司和购买者签订委托代理租赁合同,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买者相比节省264,000元(330000-66000)的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