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领办创办的教育机构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为营利性法人机构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所领办创办的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的,不得在全国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撤销”。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按省及市县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省教育厅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经办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增加审核条件,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具体申请所需资料、申请受理单位、初审及审核确认单位等信息可登录省教育厅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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