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如何规定-蜗牛派

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如何规定

建筑业营业税,简称建安税。一种营业税是指对中国的应税建筑服务征收的流转税。

(1)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

(二)建筑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工

1.建筑业营业税“修复”与增值税“修复”的划分

它们都是为了修复,加固,维护和改进原始对象,以便它可以恢复到其原始使用价值或扩展。但是,从国家产业分类的角度来看,这两者属于不同的行业。建筑物和建筑物等房地产的任何维修都属于建筑行业,应缴纳营业税。货物等可移动货物的修理和修理属于工业类,应予以征收。增值税。

2.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销售自产商品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分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混合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行为通常只征收流转税,或者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但考虑到建筑业的特殊情况。 ,《中国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建筑业提供劳务服务和商品销售,以提供建筑业服务和自产商品销售。如果全额缴纳营业税,则货物的销售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3)建筑业营业额的相关规定

1.基本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5条,营业税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16条进一步规定,建筑服务(不包括装饰服务)的营业额应包括项目的原材料,设备和其他材料和电力成本,但是不包括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价格。

在了解建筑业营业额的基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项目中使用的原材料和其他材料,无论是施工方提供还是施工方提供,都必须纳入流转税,通常称为“材料供应”。装修服务除装饰服务外,应当按照纳税人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确定应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2)项目使用的设备,无论是施工方提供还是施工方提供。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应纳入流转税,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得在建筑业的营业额中征税。

2.特别规定

(1)关于总分包合同的营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则扣除纳税人扣除后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余额。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金额用于营业额。“也就是说,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商可以在扣除分包金额后获得的所有建安收入的余额上征收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将建筑工人分包给个人,则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支付给个人的分包合同;同样,如果纳税人将建筑服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且个人支付的分包合同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

分包和分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分包行为中,原始承包商将所有工程转移给其他人,并且实际上并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国家禁止转包行为;在分包行为中,承包商仅将其签约项目的某一部分或部分分包给其他承包商,承包商仍然必须对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负责。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承包商同意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他人,但承包商承包的整个建筑可能不会转包给第三方。

(4)发生建筑业营业税负债的时间

1.如果纳税人为建筑业提供应税服务,并且建筑合同明确规定了支付日期,则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果书面合同未签订或合同未确定,建筑业应征税。完成日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如果纳税人为建筑业提供应税服务并采用预付方式,则纳税义务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计算。

3.纳税人自建房屋后,被视为建筑业的应税行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是出售自建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4.纳税人在建筑物自建后的自建房屋被视为建筑业的应税行为。建筑业的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是转让建筑物产权的日子。

(5)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

1.基本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报税。到项目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

2.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税,不得自提交纳税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纳税申报表。营业税应由机构所在地或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销。

(6)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为建筑业提供应税服务,如果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国内代理人应当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代理人,则劳务收件人或项目承包商是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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