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会计方法,生产经营范围(主要,并发),发行日期。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情况:
(1)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
(2)相关合同,章程和协议;
(3)组织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法律文件。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纳税人提交税务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 1077号)附件4《处理纳税人税务相关事宜操作指南》 ,单位纳税人设置注册应提供的信息:
“1.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注册地址和生产和营业地址证书的原始地址和副本(财产证书,租赁协议);如果是自有物业,请提供原始合法所有权证和产权证复印件;对于该地方,请提供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副本。如果出租人是自然人,您还必须提供所有权证书的副本;如果生产和营业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的证书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原件和副本
4.组织统一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副本
5.相关合同,章程,协议的副本
6.法定代理人(合伙人)及其副本的合法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
7.当纳税人越过县(市)分行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必须提供总行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方税)的副本
8.企业的重组和重组还必须提供原始批准文件和重组与重组制度的副本
9.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复印件
10.汽油和柴油消费纳税人也必须提供:
(1)公司的基本信息
(2)生产设备和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公司生产的所有石油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和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III。《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二级分支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税务登记时在当地。发送无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公司签发的有效证件。“
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