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对象为申请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借款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应符合本市产业导向。
可申请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包括: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 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 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相比以前的政策,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发放对象由原来的4类增加到10类,新纳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等6类人群。
以上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 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 合条件的合同期满未就业大学生村官、 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免于提供反担保。在本市 、天津市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也可按照规定申请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
小微企业借款人应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责任编辑:罗晓燕)
